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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部臺灣省中等學校教師研習會暫行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91 年 01 月 29 日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第 2 條
教育部臺灣省中等學校教師研習會 (以下簡稱本會) 設各組、室,分別掌
理下列事項:
一 教務組:研習計畫之擬訂、研習員之遴選、研習資料之編印、研習課
程之設計、編排、實施及研習員之成績評定等事項。
二 輔導組:研習員生活輔導、品德考核、康樂保健計畫之擬訂、實施及
地方教育輔導等事項。
三 研究室:中等教育之研究發展,教學資料之設計、製作、蒐集、陳列
、展覽、推廣服務與圖書管理、編譯及出版等事項。
四 秘書室:文書、檔案、研考、事務、出納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之事
項。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一人,承教育部部長之命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4 條
本會置組長、視察、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編審、輔導員、科
員、辦事員、護士、書記。
第 5 條
本會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6 條
本會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7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醫事人員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進用之。
第 8 條
本會得視研習需要,聘請講座、生活輔導員及教學演示人員。
第 9 條
本會得商請適當之中等學校為實習學校。
第 10 條
本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會訂定,報教育部備查。
第 11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