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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黨團所屬委員參加常設委員會抽籤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1 年 01 月 15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之三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之抽籤,應於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之三第四項所定黨團應
提出名單及實際席次之限期日後二日內行之。
第 3 條
本辦法之抽籤,由副院長主持並代抽,並由人事處負責辦理相關事務。
第 4 條
人事處應於抽籤日前一日,將抽籤時間、地點、各黨於團於各委員會待抽
籤補足之席次及未決定參加委員會之委員名單,以書面通知各黨團。
第 5 條
人事處應備置籤櫃及籤物供抽籤之用。
第 6 條
抽籤前,人事處應宣告各黨團於各委員會之實際席次及待抽籤補足之席次

第 7 條
抽籤事項及順序如左:
一、決定黨團之抽籤順序。
二、決定委員會之抽籤順序。
三、決定委員所參加之委員會。
第 8 條
經抽籤決定前條各款事項後,人事處應即宣告並登記。
第 9 條
同黨團所屬委員於召集委員選舉人名冊編定前,得互換其所參加之委員會
。並應經黨團負責人簽名後,以書面送人事處。
第 10 條
本辦法經院會通過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