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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處務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28 日
第 1 條
本規程依僑務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組織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會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程之規定。
第 3 條
各處、室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
第 4 條
參事掌理事項如下:
一 關於計畫方案之審議事項。
二 關於業務之研究改進及重要政務之建議事項。
三 關於法案命令之審議事項。
四 關於出席各種法規審查及研究會議事項。
五 關於委員長、副委員長交辦事項。
第 5 條
第一處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 綜合企劃科
(一) 關於重要專案工作企劃、推動、考評事項。
(二) 關於海外重要僑情之彙整、分析、研判事項。
(三) 關於涉及兩岸關係之僑務聯繫服務事項。
(四) 關於僑社大事紀之彙編事項。
(五) 關於僑團資料之網路系統管理與維護事項。
(六) 其他僑社之專案企劃事項。
二 美洲科
(一) 關於美洲地區華僑團體登記、聯繫事項。
(二) 關於當地政府對待華僑政策及法令之研究事項。
(三) 關於美洲地區僑情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研判事項。
(四) 關於美洲地區華僑重要活動之輔助服務事項。
(五) 關於美洲地區華僑文教服務中心行政事務輔導事項。
(六) 關於美洲地區華僑糾紛調處、福利及權益維護事項。
(七) 關於美洲地區華僑及僑團一般愛國事蹟之獎勵事項。
(八) 其他美洲地區僑社事項。
三 歐非科
(一) 關於歐非地區華僑團體登記、聯繫事項。
(二) 關於當地政府對待華僑政策及法令之研究事項。
(三) 關於歐非地區僑情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研判事項。
(四) 關於歐非地區華僑重要活動之輔助服務事項。
(五) 關於歐非地區華僑文教服務中心行政事務輔導事項。
(六) 關於歐非地區華僑糾紛調處、福利及權益維護事項。
(七) 關於歐非地區華僑及僑團一般愛國事蹟之獎勵事項。
(八) 其他歐非地區僑社事項。
四 亞太科
(一) 關於亞太地區華僑團體登記、聯繫事項。
(二) 關於當地政府對待華僑政策及法令之研究事項。
(三) 關於亞太地區僑情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研判事項。
(四) 關於亞太地區華僑重要活動之輔助服務事項。
(五) 關於亞太地區華僑文教服務中心行政事務輔導事項。
(六) 關於亞太地區華僑糾紛調處、福利及權益維護事項。
(七) 關於亞太地區華僑及僑團一般愛國事蹟之獎勵事項。
(八) 關於國內僑務社團聯繫服務及歸僑就業協助事項。
(九) 其他亞太地區僑社事項。
第 6 條
第二處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 文教企劃科
(一) 關於華僑文教政策、法令之釐定及資料蒐集研析事項。
(二) 關於華僑文教專案工作企劃、推動、考評事項。
(三) 關於華僑文教學術研討及合作之推動事項。
(四) 關於華僑文化傳播事業之輔導及獎助事項。
(五) 其他華僑文教業務之綜合企劃事項。
二 學校教育科
(一) 關於華僑學校教育之指導、輔助及發展事項。
(二) 關於僑校教師之獎勵、培訓及選介事項。
(三) 關於僑校教材供需及輔助事項。
(四) 其他華僑學校教育事項。
三 教學資源科
(一) 關於華文教育網路之建置、維護及推廣事項。
(二) 關於華文教材資源之規劃、編修、製作、管理與推廣事項。
(三) 關於華文教材、教學軟體之甄選、獎勵與推廣事項。
(四) 其他華語文教材研究發展事項。
四 社會教育科
(一) 關於華僑藝文、民俗、體育活動之輔助及推展事項。
(二) 關於華僑青年社教活動之輔導及聯繫事項。
(三) 關於華僑社教團體與圖書館之聯繫及輔助事項。
(四) 關於僑教志工與募書業務之聯繫、輔導及推展事項。
(五) 其他華僑社會教育活動之輔導及推展事項。
第 7 條
第三處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 經濟企劃科
(一) 關於僑營事業之規劃研究事項。
(二) 關於華僑經濟政策法令資料之蒐集分析及建議事項。
(三) 關於華僑回國投資鼓勵之研議推動事項。
(四) 關於華僑經濟事業資料之調查編報事項。
(五) 關於全球華商資訊網路之建構運用事項。
(六) 關於華僑經濟學術研究之推動事項。
(七) 其他華僑經濟之綜合企劃事項。
二 企業輔導科
(一) 關於僑營事業市場及行銷輔導事項。
(二) 關於僑營事業財務融通輔導事項。
(三) 關於僑營事業人才培訓事項。
(四) 關於僑營事業生產及品質提升輔導事項。
(五) 關於僑營事業資訊發展輔導事項。
(六) 關於僑營事業技術合作及開發輔導事項。
(七) 其他僑營企業輔導事項。
三 團體服務科
(一) 關於僑商團體會務發展輔導事項。
(二) 關於僑商團體業務發展聯繫事項。
(三) 關於僑商團體回國訪視聯繫事項。
(四) 關於僑商團體幹部培訓輔導事項。
(五) 關於僑商團體間相互聯繫發展輔導事項。
(六) 關於僑商團體推動與僑居地關係之服務事項。
(七) 其他僑商團體之聯繫服務事項。
第 8 條
第四處分設六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 文書科
(一) 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二) 關於一般公文收發事項。
(三) 關於一般公文繕印事項。
(四) 關於電子公文收發事項。
(五) 關於電傳之收發事項。
(六) 其他文書事項。
二 檔案科
(一) 關於檔案點收、保管及檢調事項。
(二) 關於檔案分類編目事項。
(三) 關於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事項。
(四) 關於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事項。
(五) 關於檔案電子及微縮儲存事項。
(六) 關於機密檔案管理事項。
(七) 其他檔案事項。
三 事務科
(一) 關於技工、工友管理、考核事項。
(二) 關於採購案件招標、比價及議價事項。
(三) 關於公用財物購買、分發、登記、管理及修繕事項。
(四) 關於辦公處所環境衛生清潔事項。
(五) 關於辦公處所意外事件預防事項。
(六) 關於各種會議及典禮會場佈置事項。
(七) 關於公用車輛管理及調度事項。
(八) 關於機場服務站之督導及管理事項。
(九) 其他庶務及不屬於各處室之事項。
四 會館科
(一) 關於華僑會館綜合企劃事項。
(二) 關於華僑會館營運管理事項。
(三) 關於華僑會館場地及設備維護管理事項。
(四) 其他會館管理事項。
五 出納科
(一) 關於本會經費及其他公款出納事項。
(二) 關於本會經費及其他公款收支登記表報事項。
(三) 關於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保管事項。
(四) 關於每日現金結存及國庫存款登記核計表報事項。
(五) 關於收轉華僑捐款事項。
(六) 關於員工薪餉發放事項。
(七) 其他出納事項。
六 資訊科
(一) 關於資訊處理作業研究規劃事項。
(二) 關於電子作業程式設計、測試、執行及維護事項。
(三) 關於資訊設備與系統之管理及維護事項。
(四) 關於網路管理及安全維護事項。
(五) 關於員工電腦教育訓練事項。
(六) 其他資料處理及資訊管理事項。
第 9 條
僑生輔導室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 就學輔導科
(一) 關於僑生回國升讀大學校院、五專職校、中學保薦事項。
(二) 關於僑生回國升讀五專職校、中學簡章訂定、命題及測驗事項。
(三) 關於僑生回國升讀建教合作班事項。
(四) 關於僑生自行回國函介入學事項。
(五) 關於僑生升讀師範校院師資培育事項。
(六) 關於僑生回國升學宣導事項。
(七) 關於僑生保薦單位聯繫及保薦委員遴聘事項。
(八) 關於僑生升學身分證明書核發事項。
(九) 其他僑生就學輔導事項。
二 在學輔導科
(一) 關於僑生社團組織、登記、聯繫及活動輔導事項。
(二) 關於學行優良僑生獎勵事項。
(三) 關於僑生校外體育、學藝活動輔導事項。
(四) 關於僑生急難補助及意外事件處理事項。
(五) 關於僑生工讀及輔助事項。
(六) 關於僑生傷病醫療保險輔助事項。
(七) 關於在學僑生休學及退學聯繫輔導事項。
(八) 關於核發僑生身分證明書及僑生入出境、居留、兵役輔導事項。
(九) 其他在校僑生生活及校外活動輔導事項。
三 畢業聯繫科
(一) 關於辦理應屆畢業僑生講習與歡送會事項。
(二) 關於辦理畢業僑生校友會幹部回國研習事項。
(三) 關於海外畢業僑生籌組社團輔導事項。
(四) 關於畢業僑生訪問、聯繫及就業輔導事項。
(五) 關於新僑生回國升學接待事項。
(六) 關於函介華裔青年回國研習國語文事項。
(七) 關於辦理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事項。
(八) 關於僑生資料整理、分類統計、登記、建卡及保管事項。
(九) 其他畢業僑生輔導事項。
第 10 條
華僑證照服務室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 移殖科
(一) 關於華僑護照加簽僑居事項。
(二) 關於役政用僑民身分證明核發事項。
(三) 關於華僑兵役相關法令研究、協調事項。
(四) 關於華僑工作法令諮詢、協調事項。
(五) 其他協辦移民事項。
二 入出境服務科
(一) 關於華僑入出境輔導事項。
(二) 關於華僑入出境法令研究、協調事項。
(三) 關於協辦華僑回國居留、定居輔導事項。
(四) 關於華僑回國居留、停留相關法令研究、協調事項。
(五) 其他有關華僑入出境服務事項。
三 證照科
(一) 關於華僑身分及印鑑證明核發事項。
(二) 關於華僑身分及印鑑證明之相關法令研究事項。
(三) 關於華僑國籍事項。
(四) 其他華僑身分證明事項。
第 11 條
秘書室分設二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 研考科
(一) 關於年度施政方針、施政計畫及業務工作計畫之彙編、考核及追蹤
事項。
(二) 關於為民服務及促進業務革新事項。
(三) 關於本會業務會報之議事及紀錄事項。
(四) 關於年度研究報告之審查與處理事項。
(五) 關於上級機關或本會長官交辦案件之追蹤檢查事項。
(六) 關於公文稽催、查核及成果管制統計事項。
(七) 關於本會因公出國案件之追蹤管制事項。
(八) 關於全體僑務委員會議實錄及決議案處理情形之彙編。
(九) 其他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事項。
二 機要科
(一) 關於機要文電之處理及保管事項。
(二) 關於委員長、副委員長對外函件及文字之撰擬事項。
(三) 關於委員長、副委員長行程之登記及洽辦事項。
(四) 關於委員長、副委員長辦公室公文之整理、保管及會客登記、接待
事項。
(五) 關於公共關係及新聞發布事項。
(六) 其他機要事項。
第 12 條
人事室分設二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 編制任免科
(一) 關於組織編制及員額管理事項。
(二) 關於僑務委員之報請任免事項。
(三) 關於諮詢委員、僑務顧問及僑務工作研究促進委員之聘免事項。
(四) 關於職員任免遷調、銓審及請任事項。
(五) 關於人事資料管理、職員證及職員錄辦理事項。
(六) 關於人事人員管理事項。
(七) 關於人事室綜合業務及其他編制任免事項。
二 考核福利科
(一) 關於職員平時考核、考績、獎懲、懲戒事項。
(二) 關於職員各類獎章之請頒事項。
(三) 關於召集華光獎章審查會議事項。
(四) 關於職員退休、資遣、撫卹及退撫人員照護事項。
(五) 關於職員訓練、進修及講習事項。
(六) 關於職員待遇、福利及保險事項。
(七) 關於職員差勤管理事項。
(八) 關於集會、文康及社團等活動事項。
(九) 關於約聘僱人員離職儲金事項。
(十) 其他考核福利事項。
第 13 條
會計室分設二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 歲計會計科
(一) 關於年度概算、預算、分配預算與追加減預算、決算編製事項。
(二) 關於駐外僑務工作預算編製事項。
(三) 關於會計報告、績效報告編製事項。
(四) 關於各項帳冊之登記事項。
(五) 關於付款憑單及收支傳票之編製事項。
(六) 關於帳冊、傳票之整理、保管、送審事項。
(七) 關於歲計、會計相關法令研修建議事項。
(八) 其他歲計、會計事項。
二 審核科
(一) 關於預算之執行與控制事項。
(二) 關於動支第一、二預備金事項。
(三) 關於現金、票據與證券等之查核事項。
(四) 關於各項憑證有關會計事務處理程序之審核事項。
(五) 關於採購程序及處分財物之審核事項。
(六) 其他內部審核事項。
第 14 條
統計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 關於公務統計方案研擬、推動及管理事項。
二 關於公務登記制度擬議及推動事項。
三 關於辦理僑務相關應用統計資料之蒐集、分析與推計事項。
四 關於僑民人口統計系統之建置及管理事項。
五 關於僑務統計資料之蒐集、登記、整理、審定、分析、彙編發表事項

六 關於統計資料檔案之設置、管理及使用事項。
七 關於統計冊籍圖表格式之製訂與編製事項。
八 關於統計數字之統一發布事項。
九 關於統計報告之編訂及統計書刊編印事項。
十 關於僑務圖書之管理。
十一 其他統計事項。
第 15 條
政風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 關於政風法令之宣導事項。
二 關於本會政風法令之擬訂事項。
三 關於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四 關於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五 關於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六 關於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七 關於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等有關事項。
八 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第 16 條
本會設中華函授學校、華僑通訊社及法規委員會,分別辦理其組織規程所
定之有關事項。
第 17 條
本會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
訂之。
第 18 條
本會為推進業務,每週舉行業務會報一次,由委員長主持,副委員長、參
事、各單位主管及指定人員參加。
第 19 條
本會事務管理,依事務管理規則及有關手冊辦理之。
第 2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