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第 2 條
內政部土地測量局 (以下簡稱本局) 掌理下列事項:
一、全國測繪政策、方案、法規及基準之制定事項。
二、測繪計畫之訂定、推動、督導及實施事項。
三、基本測量之規劃、推動及測製事項。
四、應用測量之規劃、推動及測製事項。
五、全國未登記土地測量之規劃、推動及測製事項。
六、關於航空測量、遙感探測衛星影像資訊建立及處理事項。
七、海洋測量之規劃、推動及管理事項。
八、國土測繪資訊之規劃、建置、管理、維護及整合應用事項。
九、全國控制點成果、地圖、磁性資料與文獻之編印、錄製、管理及供應
事項。
十、測繪業及人員之登記、輔導及管理事項。
十一、測繪技術研究發展事項。
十二、測繪人員培育訓練事項。
十三、地方測繪業務之督導事項。
十四、國際測繪業務交流合作事項。
十五、其他全國有關測繪事項。
第 4 條
本局設秘書室,掌理研考、議事、公共關係、文書、檔案管理、印信、出
納、事務管理、財產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課、室事項。
第 5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承內政部部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副局長二人,襄助局務。
第 6 條
本局置秘書、課長、技正、隊長、副隊長、專員、測量員、技士、課員、
辦事員、書記。
第 7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課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8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專員、課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
統計事項。
第 9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課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第 11 條
本局為辦理全國測繪業務,設六個測量隊,每隊置隊長一人;並視業務需
要設工作站,工作站置主任一人由測量員兼任。其餘所需員額,均由本局
員額內派充之。
第 12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訂定,報內政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