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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博物館暫行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25 日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第 2 條
國立臺灣博物館 (以下簡稱本館) 隸屬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第 3 條
本館設各組、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 人類學組:人類學資料與標本之調查、蒐集、保存、研究及配合展示
、教育事項。
二 地學組:自然地理學與地質學之資料與標本之調查、蒐集、保存、研
究及配合展示、教育事項。
三 動物學組:動物學資料與標本之調查、蒐集、保存、研究及配合展示
、教育事項。
四 植物學組:植物學資料與標本之調查、蒐集、保存、研究及配合展示
、教育事項。
五 推廣組:博物館教育之研究與推廣、展覽活動之規劃與執行、資訊管
理與出版及諮詢服務等事項。
六 秘書室:研考、文書、檔案、印信、庶務、財產管理、出納、警衛及
其他不屬於各組之事項。
第 4 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承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之命,綜理館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5 條
本館置秘書、組長、主任、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
組員、管理、辦事員、書記。
第 6 條
本館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館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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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博物館暫行編制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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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備 考│
│ │ ├──┬──┤ │
│ │ │暫行│合理│ │
│ │ │員額│員額│ │
├────┼─────────┼──┼──┼─────────┤
│館長 │簡任第十一職等 │一 │一 │一 本職稱之職等,│
│ │ │ │ │ 在「甲、中央機│
│ │ │ │ │ 關職務列等表之│
│ │ │ │ │ 十二」未規定前│
│ │ │ │ │ ,暫以簡任第十│
│ │ │ │ │ 一職等辦理。 │
│ │ │ │ │二 必要時得比照專│
│ │ │ │ │ 科以上學校校長│
│ │ │ │ │ 之資格聘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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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 │薦任第九職等 │一 │一 │ │
├────┼─────────┼──┼──┼─────────┤
│組長 │ │(五)│(五)│組長由研究員或副研│
│ │ │ │ │究員兼任。 │
├────┼─────────┼──┼──┼─────────┤
│主任 │薦任第八職等 │一 │一 │ │
├────┼─────────┼──┼──┼─────────┤
│研究員 │ │一一│一一│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 │ │ │規定聘任。 │
│副研究員│ │ │ │ │
├────┼─────────┼──┼──┼─────────┤
│助理員究│ │一三│一三│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員 │ │ │ │規定聘任。 │
├────┤ │ │ │ │
│研究助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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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八 │八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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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員 │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四 │四 │內二人得列薦任第六│
│ │職等 │ │ │職等。 │
├────┼─────────┼──┼──┼─────────┤
│辦事員 │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一 │一 │ │
│ │職等 │ │ │ │
├────┼─────────┼──┼──┼─────────┤
│書記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一 │○ │ │
│ │職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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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一 │一 │ │
│員 │第七職等 │ │ │ │
├────┼─────────┼──┼──┼─────────┤
│會計員 │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一 │一 │ │
│ │第七職等 │ │ │ │
├────┴─────────┼──┼──┼─────────┤
│合 計│四三│四三│ │
│ │(五)│(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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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 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 本編制表合理員額部分,俟文化專責主管機關成立後再行通盤檢討。
第 9 條
本館為應業務需要,得設諮詢委員會,並得聘請學者、專家為顧問,均為
無給職。
第 10 條
本館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館訂定,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備查。
第 11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