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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消防署空中消防隊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17 日
第 1 條
內政部消防署為籌設空中消防隊,建立立體救災機制,強化災害搶救功能
及緊急醫療救護,以減少災害損失,保障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特設空中消
防隊籌備處 (以下簡稱本處) 。
第 2 條
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 空中消防隊籌設之規劃事項。
二 直昇機移撥、檢整、換裝及複飛訓練事項。
三 飛行員、修護員等專門技術人員之甄選及培訓事項。
四 直昇機基地及駐地廳舍之規劃整建事項。
五 建制空中救災救護機制,並執行下列任務:
(一) 高樓建築火災之救生事項。
(二) 水上救溺及山難搜尋事項。
(三) 救災人員、裝備、物資之運送事項。
(四) 災情之觀測蒐報事項。
(五) 救災、救護之演習訓練事項。
(六) 緊急醫療救護後送之事援事項。
(七) 森林火災滅火之支援事項。
(八) 海難、空難搜救及重大交通事故搶救之支援事項。
(九) 環境污染通報及環境污染調查蒐證之支援等相關事項。
(十) 其他緊急災變之搶救、支援事項。
六 其他有關空中消防隊籌設之規劃、協調事項。
第 3 條
本處設企劃組、航務組及機務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第 4 條
本處置主任一人,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一人,襄助處
務,由內政部指派相當職務人員兼任。
第 5 條
本處置組長、秘書、技正、分隊長、組員、飛行員、技士、修護員、辦事
員、書記。
第 6 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由內政部指派相當職務人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事項。
第 7 條
本處置會計員,由內政部指派相當職務人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
統計事項。
第 8 條
本處為應執行任務需要,得於地區設地區分隊。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務,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處人員之管理,列警察官者,適用警察人員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第 10 條
本處於內政部消防署空中消防隊成立時裁撤。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