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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12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檔案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經核准者,其費用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
本標準之規定。
第 3 條
閱覽、抄錄檔案,每二小時以收取費用新臺幣五十元為原則;不足二小時
,以二小時計算。
第 4 條
複製檔案,得依所附收費標準表收取費用。
第 5 條
複製檔案,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每次並
加收處理費用新臺幣五十元。
第 6 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標準,每二年重新檢討一次。
第 7 條
本標準所定之費用,其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 8 條
本標準本法施行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