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書狀之批辦,依左列規定:
一、人民書狀由監察業務處簽請值日委員於三日內批辦。
二、人民到院陳情所收受之書狀,除有前案者外,由值日委員批辦。
三、委員巡迴監察時所收受有關責任巡察區之書狀,除有前案者外,得由巡察委員批辦。
四、同一案件之續訴書狀及有關文件,由原批辦委員批辦。如原批辦委員因故不能批辦時由值日委員批辦。
五、人民書狀已送委員會處理者,同一案件之續訴書狀及有關文件,由監察業務處送該委員會處理。
六、委員批辦人民書狀遇有應行迴避時,應附簽條註明迴避理由,陳報院長決定後,改由當日或次日值日委員批辦。
七、陳情人不服委員批辦者,得經批辦委員核批移送本院相關委員會處理。
人民書狀經委員核批後,院長認為必要時得商請批辦委員同意後更改之。
第一項所稱同一案件,係指同一或不同之陳訴人就不可分之同一基本事實所陳訴之案件。如認定有爭議時,交由參事研議陳報院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