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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0 年 10 月 31 日
第 1 條
本準則依金融控股公司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金融控股公司年報之記載事項,應依本準則之規定全部刊入,並得參照金
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規定內容記載,並編
製目錄及頁次。如無應列內容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得予省略者,則在該項之
後加註「無」或「略」。
年報應行記載事項重複者,得僅於一處記載,他處則註明參閱之頁次。
第 3 條
年報編製之基本原則如下:
一 年報所載事項應具有時效性,並不得有虛偽或隱匿情事。
二 年報宜力求翔實明確,文字敘述應簡明易懂,善用統計圖表、流程圖
或其他圖表,必要時得以中、外文對照方式刊載或另行刊印外文版本

第 4 條
年報之封面,應刊載金融控股公司名稱、年份及刊印日期。
第 5 條
年報之封裏應刊載下列事項:
一 發言人姓名、職稱及聯絡電話。
二 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之地址、電話及網址。
三 股票過戶機構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四 信用評等機構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五 最近年度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姓名、事務所名稱、地址及電話。
第 6 條
年報之封底應刊載下列事項:
一 公司印鑑。
二 公司負責人之簽章。
第 7 條
年報編製內容應包括致股東報告書、公司概況、營運概況、營業及資金運
用計畫、財務概況及特別記載事項。
第 8 條
致股東報告書應包含前一年度營業報告及本年度營業計畫概要。
前一年度營業報告應就上年度營業計畫實施成果、預算執行情形、財務收
支及獲利能力分析、研究發展狀況等予以檢討,作成報告。
本年度營業計畫概要應說明公司當年度之經營方針、營業目標及重要之經
營政策。
第 9 條
公司概況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 公司簡介及設立沿革。
二 公司組織:
(一) 組織系統圖。
(二) 董事、監察人及主要經理人之姓名、主要經 (學) 歷、選 (就) 任
日期、任期及本人、配偶與未成年子女持有股份。董事、監察人屬
法人股東代表者,應註明法人股東名稱及該法人之股東股權比例達
百分之十以上或股權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名稱。
(三) 金融控股公司與其子公司之組織關係圖,應列明各公司間之持股比
例及實際投資金額。
三 資本及股份 (含特別股) 、公司債 (含海外公司債) 及參與發行海外
存託憑證之發行情形。
第 10 條
營運概況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 業務內容:列明各子公司所營業務之主要內容及其營業比重,以及未
來計畫開發之新金融商品與服務。
二 市場及業務概況:分析金融市場主要商品 (服務) 之銷售 (提供) 地
區、市場未來之供需狀況、營業目標、發展遠景之有利與不利因素。
三 從業員工:列明最近二年度從業員工人數,平均服務年資、平均年齡
及學歷分布比率。
四 勞資關係:列明最近二年度因勞資糾紛所遭受之損失,並揭露目前及
未來可能發生之估計金額與因應措施。
五 轉投資事業:列明轉投資事業名稱、所營事業、投資成本、帳面價值
、持有股份、持股比例、股權淨值、會計處理方法、最近年度帳列投
資損益、配發之現金股利。
六 風險管理:敘明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風險管理政策、評估控制
風險之方法,以及各類風險之暴險狀況,如信用風險、市場風險、保
險風險、流動性風險、國家風險、營運風險及法律風險等。
七 重要契約:列示目前仍有效存續及最近一年度到期之足以影響股東權
益之重要契約之當事人、主要內容、限制條款及契約起訖日期。
八 訴訟或非訟事件:列明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及各公司董事、監
察人、總經理、持股比例達百分之一以上之大股東及從屬公司最近二
年度已判決確定或目前尚在繫屬中之重大訴訟、非訟或行政爭訟事件
,其結果可能對金融控股公司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者,應
揭露其系爭事實、標的金額、訴訟開始日期、主要涉訟當事人及截至
目前之處理情形。
第 11 條
營業及資金運用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 本年度經營計畫:按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主要金融業務別列示本年
度之經營計畫。
二 本年度處分或取得不動產或長期投資計畫:預計將於本年度處分或取
得不動產或長期投資達新臺幣三億元以上或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
十以上者,其相關交易內容及預計處分損益。
三 研究與發展:列明最近二年度各子公司新金融商品研究發展支出及其
成果,並略述未來研究發展計畫。
四 資金運用計畫:
(一) 本年度擬購併其他金融機構或轉投資其他公司、擴建或新建固定資
產之計畫內容、資金來源、運用概算及可能產生之效益。
(二) 前次現金增資計畫尚未完成及最近二年度資金運用計畫預計效益尚
未顯現者之分析。
第 12 條
財務概況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 最近五年度簡明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並應註明會計師姓名及其查核
意見。
二 最近五年度財務分析: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目:
(一) 財務結構:
1 負債占資產比率。
2 固定資產占淨值比率。
3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之財務比率。
(二) 償債能力:流動比率。
(三) 經營能力:
1 總資產週轉率。
2 員工平均營業收入。
3 員工平均獲利額。
(四) 獲利能力:
1 資產報酬率。
2 股東權益報酬率。
3 純益率。
4 每股盈餘。
(五) 現金流量:
1 現金流量比率。
2 現金流量允當比率。
3 現金再投資比率。
(六) 槓桿度:
1 營運槓桿度。
2 財務槓桿度。
(七) 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計算之合併基礎資本適足性。
(八) 依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揭露之金融控股公司所有子公司對同一人
、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為授信、背書或其他交易行為之加計
總額或比率。
三 最近二年度每股淨值、盈餘、股利及市價。
四 最近年度財務報告之監察人審查報告。
五 最近年度財務報表,含會計師查核報告、兩年對照之資產負債表、損
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附註或附表。
六 最近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表。
七 財務狀況及經營結果之檢討與分析。
第 13 條
特別記載事項:
一 關係企業相關資料:最近年度金融控股公司依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
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所編製之關係企業合
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
二 股利政策及執行狀況:應揭露公司股利政策及最近二年度與本次股東
會擬議之無償配股對公司營業績效及每股盈餘之影響。
三 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 內部控制聲明書。
(二) 經主管機關要求公司需委託會計師專案審查內部控制制度者,應揭
露會計師審查報告。
四 最近二年度違法受處分及主要缺失與改善情形,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 最近二年度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負責人或職員因業務上犯罪經
檢察官起訴者。
(二) 最近二年度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違反金融法令經處以罰鍰者。
(三) 最近二年度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缺失經主管機關嚴予糾正者。
(四) 最近二年度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因人員舞弊、重大偶發案件 (
搶奪強盜、重大竊盜、火災、暴力等重大事件) 或未切實依照金融
機構安全維護注意要點之規定致發生安全事故等,其各年度個別或
合計實際損失逾五千萬元者,應揭露其性質及損失金額。
(五)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應予揭露之事項。
五 重要決議:應揭露最近二年度股東常會及臨時會之重要決議事項。
六 其他必要補充說明事項。
第 14 條
前一年度如發生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
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亦應逐項載明。
第 15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