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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90 年 10 月 24 日
第 1 條
為辦理世界貿易組織相關事宜,設中華民國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 (以下
簡稱代表團) ,特參照駐外使領館組織條例第十三條之規定,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代表團之業務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及外交部,其掌理事項另定之。
第 3 條
代表團置代表一人,綜理團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前項代表,由經濟部遴薦,送請外交部報由行政院院長提請 總統任命。
第 4 條
代表團置副代表、組長、副組長、秘書及主事。
第 5 條
前二條代表團人員,得依世界貿易組織之要求,使用適當之對外職銜。
第 6 條
(刪除)
第 7 條
代表團得視實際需要,就地遴用本國或外國國籍人員為雇員。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考│
├────┼───────┼───┼─────────────┤
│代表 │特任 (派) │一 │ │
├────┼───────┼───┼─────────────┤
│副代表 │簡任 (派) │二 │本職稱之職等,在「丙、駐外│
│ │ │ │機構職務列等表」未規定前,│
│ │ │ │暫以簡任 (派) 第十二職等至│
│ │ │ │第十三職等辦理。 │
├────┼───────┼───┼─────────────┤
│組長 │簡任 (派) │三 │一 設業務組、聯絡組及行政│
│ │ │ │ 組三組辦事。 │
│ │ │ │二 本職稱之職等,在「丙、│
│ │ │ │ 駐外機構職務列等表」未│
│ │ │ │ 規定前,暫以簡任 (派) │
│ │ │ │ 第十二職等辦理。 │
├────┼───────┼───┼─────────────┤
│副組長 │簡任 (派)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丙、駐外│
│ │ │ │機構職務列等表」未規定前,│
│ │ │ │暫以簡任 (派) 第十一職等辦│
│ │ │ │理。 │
├────┼───────┼───┼─────────────┤
│秘書 │薦任 (派) │一七 │一 內五人為相當一等秘書。│
│ │ │ │二 本職稱之職等,在「丙、│
│ │ │ │ 駐外機構職務列等表」未│
│ │ │ │ 規定前,相當一等秘書暫│
│ │ │ │ 以薦任 (派) 第九職等至│
│ │ │ │ 簡任 (派) 第十職等辦理│
│ │ │ │ 。相當二等秘書暫以薦任│
│ │ │ │ (派)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
│ │ │ │ 等辦理。相當三等秘書暫│
│ │ │ │ 以薦任 (派) 第七職等至│
│ │ │ │ 第八職等辦理。 │
├────┼───────┼───┼─────────────┤
│主事 │委任 (派) 或薦│二 │本職稱之職等,在「丙、駐外│
│ │任 (派) │ │機構職務列等表」未規定前,│
│ │ │ │暫以委任 (派) 第五職等或薦│
│ │ │ │任 (派)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辦理。 │
├────┼───────┼───┼─────────────┤
│雇員 │ │一○ │就地僱用。 │
├────┼───────┼───┼─────────────┤
│合計 │ │三六 │ │
└────┴───────┴───┴─────────────┘
附註:
一 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丙、駐外機構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 業務組:係經濟部派駐人員,置副代表一人、組長一人、副組長一人
、秘書八人、雇員四人,合計十五人。
三 聯絡組:係外交部派駐人員,置副代表一人、組長一人、秘書四人、
主事一人、雇員三人,合計十人。
四 行政組:置組長一人、秘書五人、主事一人、雇員三人,合計十人 (
由經濟部及外交部共同派員負責電務、會計、庶務等業務;另相關部
會主管機關如因業務需要,須派駐人員時,所需員額在組織編制員額
內勻用。)
第 9 條
本規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