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工廠申請設立許可、登記或變更設立許可、登記,其收費標準如下:
一、申請工廠設立許可之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一萬元;其申請變更設立許
可者,每件新臺幣五千元。
二、申請工廠登記之審查及登記費,每件新臺幣五千元;其申請變更登記
者,每件新臺幣三千元;證照費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工廠申請換發或補發前項之許可函或工廠登記證者,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申請工廠設立許可、登記或變更設立許可、登記經核駁者,免予收費。
本標準施行前,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取得工廠設立許可者,如該許可尚未
失效,其已繳交之設立許可費,得扣抵工廠登記之審查及登記費。
第 3 條
工廠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抄錄或證明工廠登記事項,每廠次應繳納抄
錄費或證明書費新臺幣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