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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0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錄取人員之訓練 (以下簡稱本訓
練) ,旨在增進受訓人員執業能力與醫療倫理,以提高醫療品質。
第 3 條
本訓練由考選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訓練委員會負責有關訓練之研議
及審議事項。
第 4 條
本訓練委託設有中醫系科之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醫學院校或中醫醫療機構辦
理,必要時得由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協助辦理。
第 5 條
本訓練期間一年六個月,分基礎醫學訓練與臨床診療訓練。
基礎醫學訓練期間八個月,其課程依附表一規定辦理。臨床診療訓練期間
十個月,其課程依附表二規定辦理。

附表一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基礎醫學訓練課程

┌─────┬───┬─────┬─────┬───┬────┐
│科目名稱 │學分數│備 註│科目名稱 │學分數│備 註│
├─────┼───┼─────┼─────┼───┼────┤
│解剖學 │四 │ │中醫基礎學│二 │ │
├─────┼───┼─────┼─────┼───┼────┤
│生理學 │三 │ │中醫診斷學│四 │ │
├─────┼───┼─────┼─────┼───┼────┤
│病理學 │四 │ │中醫內科學│六 │ │
├─────┼───┼─────┼─────┼───┼────┤
│生物化學 │二 │ │針灸科學 │三 │ │
├─────┼───┼─────┼─────┼───┼────┤
│微生物學 │二 │ │中醫傷科學│二 │ │
├─────┼───┼─────┼─────┼───┼────┤
│寄生蟲學 │一 │ │中醫耳鼻喉│一 │ │
│ │ │ │科學 │ │ │
├─────┼───┼─────┼─────┼───┼────┤
│實驗診斷學│四 │各種檢驗報│中醫婦科學│二 │ │
│ │ │告及判讀 │ │ │ │
├─────┼───┼─────┼─────┼───┼────┤
│臨床診斷學│二 │ │中醫兒科學│二 │ │
├─────┼───┼─────┼─────┼───┼────┤
│放射線學 │二 │ │中醫外科學│一 │ │
├─────┼───┼─────┼─────┼───┼────┤
│公共衛生學│二 │ │中藥學 │四 │中藥藥理│
│ │ │ │ │ │學二 │
│ │ │ │ │ │藥材鑑別│
│ │ │ │ │ │一 │
│ │ │ │ │ │藥用植物│
│ │ │ │ │ │學概論一│
├─────┼───┼─────┼─────┼───┼────┤
│醫療法規 │一  │ │中藥炮製學│二 │ │
│ │ │ │及實驗 │ │ │
├─────┼───┼─────┼─────┼───┼────┤
│流行病學 │一 │ │方劑學及實│三 │學習作傳│
├─────┼───┼─────┤驗 │ │統製劑及│
│醫學倫理 │一 │ │ │ │現代各種│
│ │ │ │ │ │製劑之技│
│ │ │ │ │ │術問題 │
├─────┼───┼─────┼─────┼───┼────┤
│復健醫學 │二 │ │專題討論 │二 │ │
├─────┴───┴─────┼─────┴───┴────┤
│合計 │六十五學分 │
└───────────────┴──────────────┘

附表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臨床診療訓練課程

┌────┬───┬─────────────────────┐
│科目名稱│學分數│備註 │
├────┼───┼─────────────────────┤
│內科 │一八 │ │
├────┼───┼─────────────────────┤
│婦科 │五 │ │
├────┼───┼─────────────────────┤
│針灸科 │八 │ │
├────┼───┼─────────────────────┤
│傷科 │五 │ │
├────┼───┼─────────────────────┤
│外科 │三 │如中醫醫療機構無外科,則併入傷科 │
├────┼───┼─────────────────────┤
│耳鼻喉科│一 │如中醫醫療機構無耳鼻喉科、兒科,則併入內科│
├────┼───┼─────────────────────┤
│兒科 │三 │ │
├────┴───┼─────────────────────┤
│合計 │四十三學分 │
└────────┴─────────────────────┘
第 6 條
受委託辦理訓練之學校、機構於接受委託後,應即擬訂訓練計畫,函送考
選部核定。
考選部於筆試榜示後,將應受訓人員有關資料送請受委託辦理訓練之學校
、機構,依照訓練計畫實施訓練。訓練學校、機構於訓練辦理完畢,應將
受訓人員成績列冊函送考選部核定。
第 7 條
本訓練所需經費由受訓人員自行負擔,其金額由受委託辦理訓練之學校、
機構按教育部備查之學分費收費標準擬定,函送考選部核定實施。
受委託辦理訓練之學校、機構之相關管理費用得由考選部酌予補助。
第 8 條
受訓人員不依規定時間報到接受訓練者,註銷其受訓資格。但因服兵役 (
含替代役) 、在學、重病或臨時發生重大事故無法即時接受訓練時,應檢
具證明文件向考選部申請,經核准後得延期受訓。
申請延訓以一次為限。因服兵役 (含替代役) 者,其期間最長為三年;因
在學、重病或臨時發生重大事故者,其期間最長為一年。
受訓人員應於延訓原因消滅或期限屆滿一個月內自行向考選部申請補訓。
逾期未提出申請者,視同放棄,並註銷其受訓資格。
第 9 條
訓練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
受訓人員訓練成績不及格者,得於一年內向考選部申請核准重訓。但以一
次為限。
第 10 條
受訓人員之成績計算標準、請假、獎懲及生活管理等規章,應經專門職業
及技術人員考試訓練委員會審議後,由考選部核定實施。
第 11 條
受訓人員在訓練期間,應遵守有關訓練規章之規定,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由受委託辦理訓練之學校、機構報請考選部註銷受訓資格:
一 受訓期間對講座、輔導員或訓練學校、機構員工施以強暴脅迫者。
二 受訓期間冒名頂替者。
三 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違反職業倫理,情節嚴重者。
依前項規定經註銷受訓資格者,不得申請重訓。
第 12 條
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停止訓練:
一 因犯罪嫌疑經提起公訴者。
二 受羈押者。
受訓人員於停止訓練之原因消滅後,得於原因消滅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
考選部申請核准恢復訓練。
第 13 條
受訓人員訓練期滿,經核定成績及格,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
證書,並函行政院衛生署查照。
第 1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