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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0 年 08 月 27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專科學校法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專業及技術教師,係指其專長或技術,堪以擔任特殊專業科目
或實習、實驗之技術科目教學之教師。
第 3 條
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並經教育部甄審合
格者遴聘之:
一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在公營事業機構或經主管機關登記之營業場
(廠) 或訓練場所,擔任性質相關之專業或技術實際工作八年以上。
二 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經取得與任教科目相關之甲級技術士證,或專門
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以上或相當之考試及格後,擔任性質相關之
專業或技術實際工作六年以上。
三 專科以上學校畢業,經取得與任教科目相關之乙級以上技術士證後,
擔任性質相關之專業或技術實際工作四年以上;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
員高等考試或相當之考試及格後,擔任性質相關之專業或技術實際工
作二年以上;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之考試及格後,
擔任性質相關之專業或技術實際工作四年以上。
四 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或技術實際工作六年以上,具有特
殊造詣或成就。
五 依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取得與任教科目性質相關之訓練師資格,
於職業訓練中心從事訓練工作五年以上。
前項有關機關未辦理乙級以上技術士檢定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
或與其相當考試之類科,得由教育部另定資格審查規定。
第 4 條
專業及技術教師之任教科目,以第八條第二項之專業及技術教師證書所記
載之專業技術類別為限,不得轉任或兼任其他科目之教學。
第 5 條
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以兼任為原則。但得視實際需要聘為專任。
前項專任人數,應在專任教師員額編制內調整之,至多不得超過八分之一
。但其情形特殊報經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得不受此限。
第 6 條
教育部設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甄審委員會;其設置及甄審要點,由教
育部定之。
第 7 條
專科學校擬聘任專業及技術教師,應就其任教資格、任教科目、薪級等事
項,提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初審。
第 8 條
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初審通過之擬聘專業及技術教師,應由學校檢具下
列證件,於每年三月底前送請教育部甄審之:
一 申請表。
二 相關學、經歷證明文件、考試及格證書或證照。
三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紀錄。
經甄審合格者,由教育部發給專業及技術教師證書。
第 9 條
經教育部審查通過之專業及技術教師,其待遇比照專科學校教師有關規定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