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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漁船船員考試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0 年 07 月 25 日
第 1 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依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漁船船員,指在長度十二公尺以上漁船服務之幹部船員。
前項幹部船員包括船長、船副、輪機長、大管輪、管輪、電子員、值機員
及話務員。
第 3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漁船船員考試 (以下簡稱本考試) ,分下列
各類科:
一 漁航員:
(一) 一等船長:漁船長度在二十四公尺以上,航行作業於無限水域之漁
船船長。
(二) 一等船副:漁船長度在二十四公尺以上,航行作業於無限水域之漁
船船副。
(三) 二等船長:漁船長度在二十四公尺以上,航行作業於有限水域之漁
船船長。
(四) 二等船副:漁船長度在二十四公尺以上,航行作業於有限水域之漁
船船副。
(五) 三等船長:漁船長度在十二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四公尺之漁船船長。
(六) 三等船副:漁船長度在十二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四公尺之漁船船副。
二 輪機員:
(一) 一等輪機長:主機最大連續輸出功率在七五0千瓦以上之漁船輪機
長。
(二) 一等大管輪:主機最大連續輸出功率在七五0千瓦以上之漁船大管
輪。
(三) 一等管輪:主機最大連續輸出功率在七五0千瓦以上之漁船管輪。
(四) 二等輪機長:主機最大連續輸出功率未滿七五0千瓦之漁船輪機長

三 電信員:
(一) 無線電子員:設置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台,選擇在
船上維修方式之漁船電子員。
(二) 普通值機員:設置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台,航行於
A2 海域以內或選擇在岸上維修方式及雙套設備,航行於 A3、A4
海域之漁船值機員。
(三) 限用值機員:設置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台,航行於
A1 海域以內之漁船值機員。
(四) 一級話務員:非設置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台,航行
於無限水域之漁船話務員。
(五) 二級話務員:非設置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台,航行
於有限水域之漁船話務員。
第 4 條
本考試一等船長、一等船副、一等輪機長、一等大管輪及無線電子員考試
,相當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二等船長、二等船副、一等管輪及
普通值機員考試,相當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三等船長、三等船
副、二等輪機長、限用值機員、一級話務員及二級話務員考試,相當專門
職業及技術人員初等考試。
第 5 條
本考試每年舉行一次;遇有必要,得臨時舉行之。
第 6 條
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但一、二級話務員考試採筆試及實地考試方式行
之。
第 7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應本考試:
一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 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十二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第 8 條
本考試之應考人於報名前,應經體格檢查合格。
前項體格檢查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辦理。
第 9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附表一所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各該
類科考試。

附表一
┌──────────────────────────────┐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漁船船員考試應考資格表 │
├─┬────────────────────────────┤
│類│ 應 考 資 格 │
│科│ │
├─┼────────────────────────────┤
│一│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
│等│ 以上學校漁撈、漁業、航海科、系畢業,曾任二等船長一年│
│船│ 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
│長│二 領有一等船副證書後,曾任一等船副一年以上,有證明文件│
│ │ 者。 │
│ │三 領有二等船長證書後,曾任二等船長一年六個月以上,有證│
│ │ 明文件者。 │
├─┼────────────────────────────┤
│一│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
│等│ 以上學校漁撈、漁業、航海科、系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船│二 領有二等船長證書後,曾任二等船長六個月以上,有證明文│
│副│ 件者。 │
│ │三 領有二等船副證書後,曾任二等船副一年六個月以上,有證│
│ │ 明文件者。 │
├─┼────────────────────────────┤
│二│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漁撈、漁業、航│
│等│ 海、漁航技術科畢業,曾任三等船長一年以上,有證明文件│
│船│ 者。 │
│長│二 領有二等船副證書後,曾任二等船副一年以上,有證明文件│
│ │ 者。 │
│ │三 領有三等船長證書後,曾任三等船長二年以上,有證明文件│
│ │ 者。 │
├─┼────────────────────────────┤
│二│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漁撈、漁業、航│
│等│ 海、漁航技術科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
│船│二 領有三等船長證書後,曾任三等船長一年以上,有證明文件│
│副│ 者。 │
│ │三 領有三等船副證書後,曾任三等船副二年以上,有證明文件│
│ │ 者。 │
├─┼────────────────────────────┤
│三│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漁撈、漁業、航│
│等│ 海、漁航技術科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
│船│二 領有三等船副證書後,曾任三等船副一年以上,有證明文件│
│長│ 者。 │
├─┼────────────────────────────┤
│三│國民中學或立案之私立初級中學畢業,並經基本安全訓練合格,│
│等│有證明文件者。 │
│船│ │
│副│ │
├─┼────────────────────────────┤
│一│領有一等大管輪證書後,曾任一等大管輪一年以上,有證明文件│
│等│者。 │
│輪│ │
│機│ │
│長│ │
├─┼────────────────────────────┤
│一│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
│等│ 以上學校輪機、輪機工程、機械與輪機工程科、系畢業,領│
│大│ 有畢業證書者。 │
│管│二 領有一等管輪證書後,曾任一等管輪一年以上,有證明文件│
│輪│ 者。 │
├─┼────────────────────────────┤
│一│一 公立或立案之高級海事、水產職業以上學校輪機、水產輪機│
│等│ 科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
│管│二 領有二等輪機長證書後,曾任二等輪機長六個月以上,有證│
│輪│ 明文件者。 │
├─┼────────────────────────────┤
│二│國民中學或立案之私立初級中學畢業,曾擔任漁船輪機工作一年│
│等│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
│輪│ │
│機│ │
│長│ │
├─┼────────────────────────────┤
│無│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
│線│ 學校電信、電信工程、電訊工程、電子、電子工程、電子通│
│電│ 訊、電子技術、電子物理、工業電子各科、系畢業,並經全│
│子│ 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無線電子員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員│ 。 │
│ │二 領有普通值機員證書後,曾任普通值機員一年以上,並經全│
│ │ 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無線電子員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 。 │
├─┼────────────────────────────┤
│普│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以上學校船舶通訊、電子通信、│
│通│ 電信、電訊、電子、電子修護科畢業,並經全球海上遇險及│
│值│ 安全系統普通值機員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機│二 領有限用值機員證書後,曾任限用值機員一年以上,並經全│
│員│ 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普通值機員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 。 │
├─┼────────────────────────────┤
│限│國民中學或立案之私立初級中學畢業,曾任船用無線電通信工作│
│用│一年以上,並經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限用值機員訓練合格,│
│值│有證明文件者。 │
│機│ │
│員│ │
├─┼────────────────────────────┤
│一│一 國民中學或立案之私立初級中學畢業,曾任船用無線電話務│
│級│ 工作一年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
│話│二 領有二級話務員證書後,曾任二級話務員六個月以上,有證│
│級│ 明文件者。 │
│員│ │
├─┼────────────────────────────┤
│二│國民中學或立案之私立初級中學畢業,曾任船用無線電話務工作│
│級│六個月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
│話│ │
│務│ │
│員│ │
├─┼────────────────────────────┤
│附│一 本表所定服務年資證明,應繳驗漁業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關│
│ │ (構) 出具之證明文件。 │
│註│二 具有高一等級應考資格者,得應低一等級之考試。 │
└─┴────────────────────────────┘
第 10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附表二所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本考試各
該類科全部科目免試。

附表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漁船船員考試全部科目免試資格表 │
├─┬────────────────────────────┤
│類│全 部 科 目 免 試 資 格│
│科│ │
├─┼────────────────────────────┤
│一│一 領有一等船副證書後,曾任一等船副一年以上,並經漁業主│
│ │ 管機關一等船長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 │二 領有二等船長證書後,曾任二等船長一年六個月以上,並經│
│等│ 漁業主管機關一等船長及一等船副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 。 │
│ │三 領有特種考試航海人員一等船長或特種考試河海航行人員甲│
│船│ 種船長考試及格證書後,曾在長度二十四公尺以上漁船擔任│
│ │ 漁航工作六個月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
│ │四 曾任三級艦上尉以上艦長一年以上,並經漁業主管機關一等│
│長│ 船長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 │五 曾任三級艦中尉以上副艦長一年六個月以上,並經漁業主管│
│ │ 機關一等船長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
│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
│一│ 以上學校漁撈、漁業、航海科、系畢業,曾在長度二十四公│
│ │ 尺以上漁船擔任漁航工作六個月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
│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
│ │ 以上學校畢業,曾在長度二十四公尺以上漁船擔任漁航工作│
│ │ 一年以上,並經漁業主管機關一等船副及二等船副訓練合格│
│ │ ,有證明文件者。 │
│ │三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漁撈、漁業、航│
│ │ 海、漁航技術科畢業,曾在長度二十四公尺以上漁船擔任漁│
│等│ 航工作一年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
│ │四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或高級職業學校畢業,曾在長度│
│ │ 二十四公尺以上漁船擔任漁航工作二年以上,並經漁業主管│
│ │ 機關一等船副及二等船副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 │五 曾在長度二十四公尺以上漁船擔任漁航工作三年以上,並經│
│ │ 漁業主管機關一等船副及二等船副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 。 │
│ │六 領有二等船長證書後,曾任二等船長六個月或二等船副一年│
│船│ 以上,並經漁業主管機關一等船副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 。 │
│ │七 領有二等船副證書後,曾任二等船副一年六個月以上,並經│
│ │ 漁業主管機關一等船副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 │八 領有特種考試航海人員一等大副、二等船長或特種考試河海│
│ │ 航行人員甲種大副、乙種船長考試及格證書後,曾在長度二│
│ │ 十四公尺以上漁船擔任漁航工作六個月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 │ 。 │
│副│九 曾任三級艦中尉以上副艦長六個月以上,並經漁業主管機關│
│ │ 一等船副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 │一○ 曾任三級艦少尉以上駕駛職務一年以上,並經漁業主管機│
│ │ 關一等船副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 │一一 曾任小型艦艇少尉以上艇長、艇副一年以上,並經漁業主│
│ │ 管機關一等船副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
│二│一 領有二等船副證書後,曾任二等船副一年以上,並經漁業主│
│ │ 管機關二等船長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 │二 領有三等船長證書後,曾任三等船長一年六個月以上,並經│
│ │ 漁業主管機關二等船長及二等船副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等│ 。 │
│ │三 領有特種考試航海人員一等船副、二等大副或特種考試河海│
│ │ 航行人員甲種二副、甲種三副、乙種大副、丙種船長考試及│
│ │ 格證書後,曾在長度二十四公尺以上漁船擔任漁航工作六個│
│船│ 月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
│ │四 曾任三級艦少尉以上駕駛職務六個月以上,並經漁業主管機│
│ │ 關二等船長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 │五 曾任小型艦艇少尉以上艇副六個月以上,並經漁業主管機關│
│長│ 二等船長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 │六 曾任各型艦艇艙面士官長一年六個月以上,並經漁業主管機│
│ │ 關二等船長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
│二│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漁撈、漁業、航│
│ │ 海、漁航技術科畢業,曾在長度十二公尺以上漁船擔任漁航│
│ │ 工作六個月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
│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或高級職業學校畢業,曾在長度│
│ │ 十二公尺以上漁船擔任漁航工作一年以上,並經漁業主管機│
│等│ 關二等船副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 │三 曾在長度十二公尺以上漁船擔任漁航工作三年以上,並經漁│
│ │ 業主管機關二等船副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 │四 領有三等船長證書後,曾任三等船長一年或三等船副一年六│
│ │ 個月以上,並經漁業主管機關二等船副訓練合格,有證明文│
│船│ 件者。 │
│ │五 領有三等船副證書後,曾任三等船副二年以上,並經漁業主│
│ │ 管機關二等船副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 │六 領有特種考試航海人員二等船副、正駕駛、副駕駛、三等船│
│ │ 長、三等船副或特種考試河海航行人員乙種二副、乙種三副│
│副│ 、丙種大副、丙種二副、丙種三副、正駕駛、副駕駛考試及│
│ │ 格證書後,曾在長度十二公尺以上漁船擔任漁航工作六個月│
│ │ 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
│ │七 曾在各型艦艇艙面服務二年以上,並經漁業主管機關二等船│
│ │ 副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
│ │一 國民中學或立案之私立初級中等學校畢業,曾在漁船擔任漁│
│三│ 航工作一年以上,並經漁業主管機關三等船長訓練合格,有│
│等│ 證明文件者。 │
│船│二 領有三等船副證書後,曾任三等船副一年以上,並經漁業主│
│長│ 管機關三等船長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 │三 曾在各型艦艇艙面服務一年六個月以上,並經漁業主管機關│
│ │ 三等船長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
│三│一 國民中學或立案之私立初級中等學校畢業,並經漁業主管機│
│ │ 關三等船副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等│二 國民小學或立案之私立小學畢業,曾在漁船擔任漁航工作六│
│ │ 個月以上,並經漁業主管機關三等船副訓練合格,有證明文│
│船│ 件者。 │
│ │三 曾在漁船擔任漁航工作一年以上,並經漁業主管機關三等船│
│副│ 副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 │四 曾在各型艦艇艙面服務一年以上,並經漁業主管機關三等船│
│ │ 副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
│一│一 領有一等大管輪證書後,曾任一等大管輪一年以上,並經漁│
│ │ 業主管機關一等輪機長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等│二 領有特種考試航海人員一等輪機長或特種考試河海航行人員│
│ │ 甲種輪機長考試及格證書後,曾在主機最大連續輸出功率七│
│輪│ 五0千瓦以上漁船擔任輪機工作六個月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 │ 。 │
│機│三 曾任三級艦中尉以上輪機職務一年以上,並經漁業主管機關│
│ │ 一等輪機長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長│四 曾任三級艦少尉以上輪機職務二年以上,並經漁業主管機關│
│ │ 一等輪機長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
│一│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
│ │ 以上學校輪機、輪機工程、機械與輪機工程科、系畢業,曾│
│ │ 在主機最大連續輸出功率七五0千瓦以上漁船擔任輪機工作│
│ │ 六個月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
│等│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
│ │ 以上學校畢業,曾在主機最大連續輸出功率七五0千瓦以上│
│ │ 漁船擔任輪機工作一年以上,並經漁業主管機關一等大管輪│
│ │ 及一等管輪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大│三 領有一等管輪證書後,曾任一等管輪一年以上,並經漁業主│
│ │ 管機關一等大管輪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 │四 領有二等輪機長證書後,曾任二等輪機長二年以上,並經漁│
│ │ 業主管機關一等大管輪、一等管輪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管│ 。 │
│ │五 領有特種考試航海人員一等大管輪、二等輪機長或特種考試│
│ │ 河海航行人員甲種大管輪、乙種輪機長考試及格證書後,曾│
│ │ 在主機最大連續輸出功率七五0千瓦以上漁船擔任輪機工作│
│輪│ 六個月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
│ │六 曾任各型艦艇輪機各科士官長一年以上,並經漁業主管機關│
│ │ 一等大管輪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 │七 曾任各型艦艇輪機各科上士二年以上,並經漁業主管機關一│
│ │ 等大管輪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
│一│一 公立或立案之高級海事、水產職業以上學校輪機、水產輪機│
│ │ 科畢業,曾任漁船輪機工作六個月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
│ │二 國民中學或立案之私立初級中等以上畢業,曾在漁船擔任輪│
│ │ 機工作一年六個月以上,並經漁業主管機關一等管輪訓練合│
│等│ 格,有證明文件者。 │
│ │三 曾在漁船擔任輪機工作三年以上,並經漁業主管機關一等管│
│ │ 輪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 │四 領有二等輪機長證書後,曾任二等輪機長六個月以上,並經│
│管│ 漁業主管機關一等管輪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 │五 領有特種考試航海人員一等管輪、二等大管輪或特種考試河│
│ │ 海航行人員甲種二管輪、甲種三管輪、乙種大管輪考試及格│
│ │ 證書後,曾在漁船擔任輪機工作六個月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輪│ 。 │
│ │六 曾任各型艦艇輪機各科士官三年以上,並經漁業主管機關一│
│ │ 等管輪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
│二│一 國民小學或立案之私立小學畢業,曾在漁船擔任輪機工作一│
│ │ 年以上,並經漁業主管機關二等輪機長訓練合格,有證明文│
│等│ 件者。 │
│ │二 曾在漁船擔任輪機工作一年六個月以上,並經漁業主管機關│
│輪│ 二等輪機長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 │三 領有特種考試航海人員二等管輪、正司機、副司機、三等輪│
│機│ 機長、三等管輪或特種考試河海航行人員乙種二管輪、乙種│
│ │ 三管輪、正司機、副司機考試及格證書後,曾在漁船擔任輪│
│長│ 機工作六個月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
│ │四 曾在各型艦艇機艙服務二年以上,並經漁業主管機關二等輪│
│ │ 機長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
│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
│無│ 以上學校電信、電信工程、電訊工程、電子、電子工程、電│
│ │ 子通訊、電子技術、電子物理、工業電子各科、系畢業,曾│
│線│ 擔任船用無線電通信工作六個月以上,並經全球海上遇險及│
│ │ 安全系統無線電子員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電│二 領有普通值機員證書後,曾任普通值機員一年以上,並經全│
│ │ 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無線電子員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子│ 。 │
│ │三 領有特種考試船舶電信人員普通值機員考試及格證書後,曾│
│員│ 任普通值機員六個月以上,並經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無│
│ │ 線電子員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 │四 國軍各軍事院校通信、電子或電信科、系軍官班畢業,曾任│
│ │ 中尉以上電子官或電信官,並經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無│
│ │ 線電子員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
│普│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
│ │ 以上學校電信、電信工程、電訊工程、電子、電子工程、電│
│ │ 子通訊、電子技術、電子物理、工業電子各科、系畢業,並│
│ │ 經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普通值機員訓練合格,有證明文│
│通│ 件者。 │
│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學校船舶通訊、電子通信、電信│
│ │ 、電訊、電子、電子修護科畢業,曾擔任船用無線電通信工│
│ │ 作六個月以上,並經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普通值機員訓│
│值│ 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 │三 公立或私立之高級中等或高級職業學校畢業,曾擔任船用無│
│ │ 線電通信工作一年以上,並經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普通│
│ │ 值機員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機│四 曾擔任船用無線電通信工作二年六個月以上,並經全球海上│
│ │ 遇險及安全系統普通值機員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 │五 領有限用值機員證書後,曾任限用值機員一年以上,並經全│
│ │ 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普通值機員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員│ 。 │
│ │六 領有特種考試船舶電信人員限用值機員考試及格證書後,曾│
│ │ 任限用值機員六個月以上,並經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普│
│ │ 通值機員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 │七 國軍各軍事院校通信、電子或電信科士官班畢業,曾任上士│
│ │ 以上電子或電信士官,並經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普通值│
│ │ 機員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
│限│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學校船舶通訊、電子通信、電信│
│ │ 、電訊、電子、電子修護科畢業,並經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
│ │ 系統限用值機員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用│二 國民中學或立案之私立初級中等以上畢業,曾擔任船用無線│
│ │ 電通信工作一年以上,並經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限用值│
│ │ 機員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值│三 國民小學或立案之私立小學畢業,曾擔任船用無線電通信工│
│ │ 作一年六個月以上,並經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限用值機│
│ │ 員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機│四 曾擔任船用無線電通信工作二年以上,並經全球海上遇險及│
│ │ 安全系統限用值機員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 │五 領有特種考試船舶電信人員報務員、話務員考試及格證書後│
│員│ ,曾任報務員或話務員工作六個月以上,並經全球海上遇險│
│ │ 及安全系統限用值機員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 │六 國軍各軍事院校通信、電子或電信科士官班畢業,曾任中士│
│ │ 以上電子或電信士官,並經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限用值│
│ │ 機員訓練合格者,有證明文件者。 │
├─┼────────────────────────────┤
│一│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學校船舶通訊、電子通信、電信│
│ │ 、電訊、電子、電子修護科畢業,並經漁業主管機關一級話│
│級│ 務員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 │二 國民中學或立案之私立初級中學畢業,曾擔任船用無線電話│
│話│ 務工作六個月以上,並經漁業主管機關一級話務員訓練合格│
│ │ ,有證明文件者。 │
│務│三 國民小學或立案之私立小學畢業,曾擔任船用無線電話務工│
│ │ 作一年以上,並經漁業主管機關一級話務員訓練合格,有證│
│員│ 明文件者。 │
│ │四 軍事學校電信士官班結業,並經漁業主管機關一級話務員訓│
│ │ 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 │五 曾擔任船用無線電話務工作二年以上,並經漁業主管機關一│
│ │ 級話務員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
│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或高級職業以上學校畢業,並經│
│二│ 漁業主管機關二級話務員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級│二 國民中學或立案之私立初級中學畢業,曾擔任船用無線電話│
│話│ 務工作三個月以上,並經漁業主管機關二級話務員訓練合格│
│務│ ,有證明文件者。 │
│員│三 國民小學或立案之私立小學畢業,曾擔任船用無線電話務工│
│ │ 作六個月以上,並經漁業主管機關二級話務員訓練合格,有│
│ │ 證明文件者。 │
│ │四 曾擔任船用無線電話務工作一年以上,並經漁業主管機關二│
│ │ 級話務員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
│附│本表所定服務年資證明,應繳驗漁業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關 (│
│ │構) 出具之證明文件;國軍現役人員應繳驗各軍種總司令部出具│
│ │之證明書,退役人員應繳驗之戶籍所在地團管區司令部出具之證│
│ │明文件,海岸巡防機關人員應繳驗行政院海岸巡防文件署出具之│
│註│證明文件。 │
└─┴────────────────────────────┘
第 11 條
本考試各類科應試科目及試題題型依附表三之規定辦理。

附表三
┌──────────────────────────────┐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漁船船員考試應試科目表 │
├─┬────────────────────────────┤
│類│應 試 科 目 │
│ ├──────────────────────┬─────┤
│ │筆 試 科 目│實地考試科│
│ ├────────┬─────────────┤ │
│科│ 普 通 科 目│專 業 科 目 │目 │
├─┼────────┼─────────────┼─────┤
│一│ │一 航海學 │ │
│等│ │二 漁船構造與安全 │ │
│船│ │三 海洋學與氣象學 │ │
│長│ │四 航海英文 │ │
│ │ │五 海事法規與船舶通訊 │ │
├─┼────────┼─────────────┼─────┤
│ │一 國文 (論文與│三 航海學 │ │
│一│ 閱讀測驗) │四 漁船構造與安全 │ │
│等│二 中華民國憲法│五 漁具漁法學 │ │
│船│ │六 海洋學與氣象學 │ │
│副│ │七 航海英文 │ │
│ │ │八 海事法規與船舶通訊 │ │
├─┼────────┼─────────────┼─────┤
│二│ │一 航海學概要 │ │
│等│ │二 漁船構造與安全概要 │ │
│船│ │三 漁具漁法學概要 │ │
│長│ │四 海洋學與氣象學概要 │ │
│ │ │五 海事法規與船舶通訊概要│ │
├─┼────────┼─────────────┼─────┤
│二│一 國文 (論文與│三 航海學概要 │ │
│船│ 閱讀測驗) │四 漁船構造與安全概要 │ │
│等│二 中華民國憲法│五 漁具漁法學概要 │ │
│副│ 概要 │六 海洋學與氣象學概要 │ │
├─┼────────┼─────────────┼─────┤
│三│ │一 航海學大意 │ │
│等│ │二 漁船構造與安全大意 │ │
│船│ │三 漁具漁法學大意 │ │
│長│ │四 海事法規與船舶通訊大意│ │
├─┼────────┼─────────────┼─────┤
│三│一 國文 (論文與│二 航海學大意 │ │
│等│ 閱讀測驗) │三 漁船構造與安全大意 │ │
│船│ │四 漁具漁法學大意 │ │
│副│ │五 氣象學大意 │ │
├─┼────────┼─────────────┼─────┤
│一│ │一 輪機學 │ │
│等│ │二 船用電學與自動控制 │ │
│輪│ │三 機艙管理與安全 │ │
│機│ │四 輪機工程與維修 │ │
│長│ │五 輪機當值與輪機英文 │ │
├─┼────────┼─────────────┼─────┤
│一│一 國文 (論文與│三 輪機學 │ │
│等│ 閱讀測驗) │四 海洋冷凍學 │ │
│大│二 中華民國憲法│五 船用電學與自動控制 │ │
│管│ │六 機艙管理與安全 │ │
│輪│ │七 輪機工程 │ │
│ │ │八 輪機當值與輪機英文 │ │
├─┼────────┼─────────────┼─────┤
│一│一 國文 (論文與│三 輪機學概要 │ │
│等│ 閱讀測驗) │四 船用電學與自動控制概要│ │
│管│二 中華民國憲法│五 機艙管理與安全概要 │ │
│輪│ 概要 │六 輪機維修概要 │ │
├─┼────────┼─────────────┼─────┤
│二│ │一 輪機學大意 │ │
│等│ │二 冷凍學大意 │ │
│輪│ │三 船用電學大意 │ │
│機│ │四 機艙管理與安全大意 │ │
│長│ │五 輪機維修大意 │ │
├─┼────────┼─────────────┼─────┤
│無│一 國文 (論文與│三 航海地理 │ │
│線│ 閱讀測驗) │四 通信英語 │ │
│電│二 中華民國憲法│五 電學、無線電學及電子學│ │
│子│ │六 遇險無線電通信設備 │ │
│員│ │七 無線電業務法規 │ │
│ │ │八 遇險設備操作及檢修 │ │
├─┼────────┼─────────────┼─────┤
│普│一 國文 (論文與│三 通信英語概要 │ │
│通│ 閱讀測驗) │四 遇險無線電通信設備概要│ │
│值│二 中華民國憲法│五 無線電業務法規概要 │ │
│機│ 概要 │六 遇險設備操作概要 │ │
│員│ │ │ │
├─┼────────┼─────────────┼─────┤
│限│一 國文 (論文與│二 通信英語大意 │ │
│用│ 閱讀測驗) │三 遇險無線電通信設備大意│ │
│值│ │四 無線電業務法規大意 │ │
│機│ │五 遇險設備操作大意 │ │
│員│ │ │ │
├─┼────────┼─────────────┼─────┤
│一│一 國文 (論文與│二 通信英語大意 │五 電話收│
│級│ 閱讀測驗) │三 無線電業務法規大意 │ 發 │
│話│ │四 無線電話學大意 │ │
│務│ │ │ │
│員│ │ │ │
├─┼────────┼─────────────┼─────┤
│二│一 國文 (論文與│二 通信英語大意 │五 電話收│
│級│ 閱讀測驗) │三 無線電業務法規大意 │ 發 │
│話│ │四 無線電話學大意 │ │
│務│ │ │ │
│員│ │ │ │
├─┼────────┴─────────────┴─────┤
│附│本考試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除國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
│註│試題,中華民國憲法、中華民國憲法概要採測驗式試題外,其餘│
│ │應試科目均採申論式試題。 │
└─┴────────────────────────────┘

第 12 條
應考人具有附表二所列資格之一,申請各該類科全部科目免試者,其案件
之審議,由考選部設漁船船員考試審議委員會辦理。審議結果,由考選部
核定,並報請考試院備查。
前項審議結果,經核定准予全部科目免試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及
格證書,並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查照。
第 13 條
應考人依第九條規定,報名本考試時,應繳下列費件:
一 報名履歷表。
二 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三 國民身分證影印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僑
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出具
之僑居證明。
四 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 報名費。
六 體格檢查表。
前項報名,以通訊方式為之。
第 14 條
應考人依第十條規定,向考選部申請全部科目免試時,應繳下列費件:
一 全部科目免試申請表。
二 資格證明文件。
三 國民身分證影印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僑
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出具
之僑居證明。
四 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 申請全部科目免試報名費。
六 體格檢查表。
前項申請全部科目免試,得隨時以通訊方式為之。
第 15 條
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正本及經中
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證明文件之影
印本、中文譯本。
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全一
致,並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證
明之文件影印本。
第 16 條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筆試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前項相當高等或普通考試筆試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
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其中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
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
餘百分比計算之。相當初等考試以筆試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無普通科目者,以專業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
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滿五十分或電話收發實地考試科目成績未達
規定標準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第 17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查照。
第 18 條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或委託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辦理。
第 19 條
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報請考試院核備。
第 20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