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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飼料添加物使用準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0 年 06 月 29 日
第 1 條
本準則依飼料管理法第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使用飼料添加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準則行之。
第 3 條
列屬飼料添加物詳細品目之貨品,使用時之注意事項、使用對象及用途用
法,規定如附件。
第 4 條
除前條列屬飼料添加物之品目外,含藥物飼料添加物應依「含藥物飼料添
加物使用規範」使用及管理。
第 5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