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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辦事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0 年 05 月 02 日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 (以下簡稱本總局) 組織條例第
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總局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
第 3 條
各組、室、中心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
第 4 條
總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職員;副總局長襄助總局長處理
局務;其他各級主管人員各就其主管業務或奉令辦理事項,指揮監督所屬
職員辦理之。
第 5 條
本總局各組、室、中心 (以下簡稱各單位) ,應依下列規定處理業務:
一 對於本總局執行法令有關事實認定之案件或行政院授權事項,應依據
本總局職權處理。
二 各單位有互相聯繫之事務,應由主辦單位會商有關單位辦理,如意見
不同,應陳主任秘書以上長官裁奪。
三 各單位制 (訂) 定及修正法規時,應會商各有關機關或單位擬訂,並
送秘書室企劃科審查但情況特殊經簽請主任秘書以上長官核定者,得
免送審查。
第 6 條
各單位對外接洽事項,如與其他單位有關者,應事前協商,事後分別通知

第 7 條
各單位召集之會議,與其他單位或機關有關者,應將會議紀錄陳主任秘書
以上長官核閱後分送之。
各單位代表本總局出席其他機關召集會議之人員,應事先請示原則,事後
將會議情形簽報,會議結論與指示原則不符者,應即席聲明請暫為保留,
於返回本總局或以其他方式請示後,再為答覆。
第 二 章 職掌
第 8 條
巡防組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 聯勤科:
(一) 關於聯合緝私事項。
(二) 關於巡防法規、準則、業務手冊之修 (訂) 頒綜整事項。
(三) 關於岸際巡防與國防事務權責劃分之協調及聯繫事項。
(四) 關於查獲走私、非法入出國案件,案件請獎作業事項。
(五) 關於查獲走私、非法入出國案件之統計分析綜合事項。
(六) 關於本組年度施政計畫之編列及管制事項。
(七) 關於本組人事、行政綜合事項。
(八) 關於巡防業務之各項會議 (報) 綜整事項。
(九) 關於巡防組不屬其他各科掌理事項。
(十) 其他有關聯合勤務事項。
二 岸勤科:
(一) 關於岸際巡防勤務規劃指導、督導計畫之策頒及考核事項。
(二) 關於岸際巡防任務演訓訓令策訂及督考事項。
(三) 關於友軍單位有關海岸巡防任務之協調聯繫事項。
(四) 關於大陸漁工錨泊區會勘相關事宜之協調事項。
(五) 關於各界參訪岸際巡防之簡報及相關協調事項。
(六) 關於北、中、南、東部 (外離島) 地區兵力部署指導、長官視導之
協調事項。
(七) 關於岸際巡防單位建案之審查及協調事項。
(八) 關於岸際巡防相關研究發展、指導執行、督考事項。
(九) 關於海岸監控系統勤務需求指導及審核事項。
(十) 關於河口搜檢勤務規劃事項。
(十一) 關於海岸管制區範圍審查與會銜公告事項。
(十二) 其他有關岸勤勤務事項。
三 訓練科:
(一) 關於年度訓練計畫與各項訓練綱要計畫擬定、督導及指導事項。
(二) 關於人員研習中心訓練計畫執行管制事項。
(三) 關於船艇專業訓練計畫擬訂與考照之協調、聯絡及管制事項。
(四) 關於訓練 (運動) 場地、器材 (含喊話器) 之建案、管制及指導事
項。
(五) 關於訓練用彈、用油之申請、撥發、運用及管制事項。
(六) 關於服勤犬訓練 (含運用) 之管制及督導事項。
(七) 關於射擊通報之轉發、核定及管制事項。
(八) 關於訓練中、長程施政計畫之研擬、管制事項。
(九) 關於司法警察訓練計畫之研擬管制事項。
(十) 關於受理民眾報案作業之計畫策定、管制及督導事項。
(十一) 其他有關訓練事項。
第 9 條
檢查管制組分設二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 商檢科:
(一) 關於商港 (工業專用港) 安全檢查施政計劃之釐定、指導事項。
(二) 關於通商口岸 (商港) 、工業專用港、遊艇港之出入人員、物品與
運輸工具安全檢查、管制作業規定之擬訂、安檢勤務之指導、考核
及相關工作協調、聯繫事項。
(三) 關於商、客、貨輪進出商港 (工業港) ,涉嫌走私、偷渡及相關犯
罪案件之處理事項。
(四) 關於商港、工業專用港、遊艇港港安演習之策劃、指導相關事項。
(五) 關於商港、工業專用港、遊艇港安檢所站之增設或裁撤事項。
(六) 關於商港 (船) 禁、限航與輪船、船員申請航往限航地區及違規案
件之處理事項。
(七) 關於安檢單位年節慰問金及個案慰問之簽處事項。
(八) 關於商港安檢法令之彙編、研修、釋疑、測驗、講習及商檢工作重
大案例編撰事項。
(九) 關於商港安檢工作各項資料之統計、分析及運用事項。
(十) 其他有關商港安檢勤務與緝私專案相關工作之處理及執行事項。
二 漁檢科:
(一) 關於漁港安全檢查施政計畫之釐定、指導事項。
(二) 關於非通商口岸、漁港之出入人員、物品與運輸工具安全檢查、管
制作業規定之策頒、安檢勤務之指導、考核及相關工作協調、聯繫
事項。
(三) 關於漁船筏 (民) 進出漁港,涉嫌走私、非法入出國等犯罪案件之
處理事項。
(四) 關於漁港港安演習之策劃、指導相關事項。
(五) 關於漁港安檢所站之增設或裁撤事項。
(六) 關於安檢裝備需求、研發裝備及養護之指導事項。
(七) 關於人民、機關、團體及學校申請進出港事項。
(八) 關於商、漁船或船員,因案經司法及其他機關限制出海對象案件之
辦理事項。
(九) 關於查核進出港船舶載運械彈事項。
(十) 關於漁檢法令之彙編、研修、釋疑、測驗、講習及漁檢工作重大案
例編撰事項。
(十一) 關於漁港安檢工作各項資料之統計、分析及運用事項。
(十二) 關於本組不屬於其他各科事項。
(十三) 其他有關漁港安檢勤務事項。
第 10 條
情報組分設二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 情報偵稽科:
(一) 關於全般漁民服務工作之策劃、執行、督導及管制事項。
(二) 關於走私、非法入出國之情蒐、調查與偵處工作計畫研擬、指導、
管制運用及督導、考核事項。
(三) 關於海巡 (岸) 雷情光電作業協調及督導、考核事項。
(四) 關於涉嫌走私、非法入出國等人、船 (筏) 資料建立、追蹤、管理
及不法模式分析、整理、運用事項。
(五) 關於地區特性調查與情報偽裝工作計畫研擬、管制、督導及考核事
項。
(六) 關於海巡 (岸) 情報工作成效統計、分析及評鑑事項。
(七) 關於水文、海象、漁汛與海圖、陸圖及衛星照相等資料整備事項。
(八) 關於海巡 (岸) 偵蒐 (防) 裝備需求檢討、建案及執行督導、管制
協調事項。
(九) 關於情報通信維護及保密工作之督導、考核事項。
(十) 其他有關海巡 (岸) 情報偵稽及上級交辦事項。
二 情報研管科:
(一) 關於海巡 (岸) 情報綜合計畫之研擬、管制及督導、考核事項。
(二) 關於岸巡情報人事任用建議及管制事項。
(三) 關於情報預算編製及執行管制事項。
(四) 關於海巡 (岸) 情報涉外事務之協調、調查及處理事項。
(五) 關於海巡 (岸) 情報教育訓練計畫研擬、執行、管制及督導、考核
事項。
(六) 關於海巡文書情報計畫研擬、執行、管制及督導、考核事項。
(七) 關於海巡文書情報彙整、研析及專題研究事項。
(八) 關於外國及大陸漁船越界、滯留活動之研析、通報處理事項。
(九) 關於國際情報協調、聯繫及運用事項。
(十) 關於情報工作手冊研 (修) 編事項。
(十一) 關於情報資訊系統規劃、建立及管理事項。
(十二) 關於情報組業務不屬於其他科之業務事項。
(十三) 其他有關情報研管事項。
第 11 條
後勤組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 補保科:
(一) 關於後勤政策修訂建議及核轉等事項。
(二) 關於後勤施政計畫彙編審查預算執行管制督考及成效檢討分析事項

(三) 關於後勤法規修訂建議及作業程序策頒、修訂事項。
(四) 關於後勤各項資料統計分析及裝備整備事項。
(五) 關於醫療保健政策修訂建議、衛生勤務管理、預算編列、審查、執
行、管制及督考等事項。
(六) 關於各類後勤裝備補保綜合、預算彙編、審查、執行、管制與督考
等作業全般規劃及推展事項。
(七) 關於各類裝備籌補、分配、帳籍管理與各類補給品存量管制、廢舊
不適用處理政策修訂建議、作業程序策頒、執行、管制及督考等事
項。
(八) 關於運輸 (陸運、水運、空運) 業務政策規劃建議事項。
(九) 關於車輛、武器、機械設備、觀測器材、船艇 (筏) 等裝備補給、
保修、證照異動保險、稅金、規費及中、長期需求規劃政策建議、
作業程序策頒、執行、管制、督考等事項。
(十) 關於糧秣、油料、彈藥、核生化防護裝備配賦基準、補給、保修管
理與政策規劃建議、作業程序策頒、執行、管制及督考等事項。
(十一) 關於服裝補給、汰除計畫、配賦品量建議、核轉、籌補、作業程
序策頒、執行、管制及督考等事項。
(十二) 關於單位財產汰除計畫、配賦品量建議、核轉、籌補、帳籍管理
、作業程序策頒、執行、管制、督考等事項。
(十三) 關於服勤犬飼養管理、汰除政策及作業要綱修訂建議、核轉、籌
補、帳籍管理、作業程序策頒、執行、管制、督考等事項。
(十四) 關於械彈管制作業、管理政策修訂建議、核轉、籌補、帳籍管理
、作業程序策頒、執行、管制、督考等事項。
(十五) 關於本組不屬其他各科事項。
(十六) 其他有關補給保修事項。
二 採購科:
(一) 關於採購法令政策之轉頒、採購作業程序策訂,法律問題協調、糾
紛 (含購案陳情) 處理事項。
(二) 關於採購案件規劃、管理及運用事項。
(三) 關於採購業務督 (輔) 導、檢查及教育訓練事項。
(四) 關於商情蒐集、審查、分析及管理運用事項。
(五) 關於廠商獎懲作業審查及建議、投標商登記與審查、廠商異議、申
訴之處理事項。
(六) 關於購案審查、招標訂約、底價訂定、押標金、合約簽署及進度稽
催管制事項。
(七) 關於合約簽署、分發、開立信用狀、結匯、報關提貨協調聯繫及問
題處理事項。
(八) 關於購案驗收、檢驗、履約督導、付款結案、履約保證金發還作業
與違約、索賠處理及逾期交貨罰款繳交事項。
(九) 關於購案品質不符、退貨換貨、解約重購之處理事項。
三 營工科:
(一) 關於營繕工程政策、法規修訂建議,整體規劃設計審核及督考事項

(二) 關於後勤重要設施投資建築計畫審核及督考事項。
(三) 關於年度營繕工程整 (修) 建與災害復舊需求核定及成效督考事項

(四) 關於水電供應等業務督考事項。
(五) 關於不動產管理政策、法規之修訂建議及不動產獲得、保管、使用
維護、處分等作業程序之訂定事項。
(六) 關於不動產獲得 (購買、撥用、徵收、接收、租賃、借用) 、管理
、使用維護、處分等督考事項。
(七) 關於不動產陳情案件 (糾紛處理) 之協調及督考事項。
(八) 關於不適用營地 (空置營區) 檢討處理事項。
(九) 關於環保綜合業務及管制能源事項。
(十) 其他有關土地、房建物及營繕工程管理等事項。
第 12 條
通電資訊組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 電子雷達科:
(一) 關於年度與中、長程計畫編列、審查及彙整事項。
(二) 關於電子、雷達準則、作業程序之策訂及編修作業事項。
(三) 關於雷達陣地部署、標定、防護、調整與週邊設施之整備及建議事
項。
(四) 關於海岸監控系統 (C4ISR) 建置相關綜合作業事項之處理及督導
事項。
(五) 關於海岸監控系統陣地勘查、部署、整體規劃與裝備效能管制、鏈
路整合、整體後勤之相關規劃及建議事項。
(六) 關於光電、雷情顯示系統及通信、電子參數資料庫之建立事項。
(七) 關於通信技術與教育訓練計劃策頒、執行、督導,教材、教案審定
及年度訓額分配管制事項。
(八) 關於通資組織編制審查及編修作業等事項。
(九) 關於通資人力規劃、儲備、訓練與運用、派職之建議、審核及管制
等事項。
(十) 關於通資各項會議、會報資料之撰擬事項。
(十一) 關於通資不屬其他各科事項。
二 系統資訊科:
(一) 關於資訊施政計畫之編訂、管制執行及考核事項。
(二) 關於資訊管理與發展計劃策訂、管制執行與考核及資訊發展作業規
範之策訂、推展及督導事項。
(三) 關於資訊設施裝備籌建管制、汰除報廢、繳銷等作業之指導及審核
等事項。
(四) 關於資訊教育訓練推廣、技術諮詢及服務事項。
(五) 關於電腦主機系統與周邊網路設備之獲得、分配及維護事項。
(六) 關於資訊安全計畫、作業規定之策頒,安全防護機制之建立及執行
督導事項。
(七) 關於資訊網路環境之規劃、建置維護及管理事項。
(八) 關於資訊裝備妥善、送修之管制及遺損核賠作業事項。
(九) 關於公用軟體測試、驗證、評估、推廣運用與應用系統業務支援、
技術及作業通報發佈管制事項。
(十) 關於總局電腦軟、硬體故障維修及資訊服務事項。
三 通信系統科:
(一) 關於有、無線電系統、設施、裝備與勤務規劃計畫策頒、督導及管
制事項。
(二) 關於有、無線電電信工程規劃、建置、汰除、籌建 (構) 事項。
(三) 關於長途電路申裝審查架撤等事項。
(四) 關於總局有、無線電、通資網路監測、電路調整調撥等事項。
(五) 關於通資裝備系統整體後勤支援政策計畫之策頒、規劃、督導及管
制事項。
(六) 關於通信、電子裝備妥善、送修之管制及遺損核賠作業事項。
(七) 關於無線電頻譜管理獲得、規劃、分配、管制等事項。
(八) 關於通信安全業務督導執行事項。
(九) 關於通信、數據網路管理、調整調撥、拆收、安置等業務之執行事
項。
(十) 關於通信、電子、資訊裝備登 (除) 帳清點作業及財產管制事項。
(十一) 關於通信、電子、資訊檢測儀表、機工具、耗材之籌補規劃、獲
得、分配、管制事項。
第 13 條
秘書室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 企劃科:
(一) 關於本總局海岸巡防政策之推動、執行事項。
(二) 關於本總局中、長程計畫之審議、彙編、建議及推動事項。
(三) 關於本總局重要行政計畫之審議、彙編及建議事項。
(四) 關於本總局年度施政計畫資本支出之彙編、建議管制事項。
(五) 關於綜合性專案研究工作協調推動及成果追蹤事項。
(六) 關於重要施政計畫案件管制考核資料之建立、協調、追蹤管制、考
評事項。
(七) 關於行政訴訟及國家賠償事件業務之協調、處理事項。
(八) 關於組織編制業務之處理事項。
(九) 其他有關企劃及法規事項。
(十) 關於秘書室不屬其他各科事項。
二 文書科:
(一) 關於本總局印信蓋用及典守事項。
(二) 關於公文處理之規劃、督檢及收發、分辦事項。
(三) 關於週報、會報之規劃、紀錄整理及分行事項。
(四) 關於各項會議 (報) 、活動行程管制事項。
(五) 關於歸檔案件之點收、分類、編目、典藏、清點、借調及保管事項

(六) 關於已失效檔案之處理事項。
(七) 關於對署長 (含) 以上長官「簡報」資料之蒐整及製作事項。
(八) 關於不屬其他各處、中心公文之分發及簽陳裁處事項。
(九) 其他有關文書管理事項。
三 總務科:
(一) 關於本總局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之收入、支付及保管等事項。
(二) 關於本總局員工薪餉造冊發放與所得稅、保險費及歲入款等事項。
(三) 關於本總局辦公場所與宿舍之環境清潔維護、分配管理及管制等事
項。
(四) 關於本總局膳食管理等事項。
(五) 關於本總局福利站設置及管理等事項。
(六) 關於本總局事務用品 (消耗性物品) 採購、管理與非消耗性物品管
理及清點事項。
(七) 關於本總局水電管理及辦公廳舍零星修繕等事項。
(八) 關於本總局警衛安全及會客室管理等事項。
(九) 關於公務車輛分配及調派等事項。
(十) 其他有關總務等事項。
四 公關科:
(一) 關於總局長機要文件之處理事項。
(二) 關於總局長對外函件之處理事項。
(三) 關於總局長參加會議時間之登記及洽辦事項。
(四) 關於總局長來訪賓客之登記、接待事項。
(五) 關於立法院、監察院各種會議或巡察建議案、決議案、質詢案之分
辦、彙整、協調及聯繫事項。
(六) 關於輿論因應及新聞發布、聯絡事項。
(七) 關於國內外各界人士參觀訪問拜會之接待事項。
(八) 關於民意機關洽詢案件及為民服務事項。
(九) 其他有關公共關係事項。
第 14 條
勤指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 關於海岸狀況之指導、處理、管制、陳報事項。
(二) 關於專案或重大演訓勤務之管制及掌握事項。
(三) 關於海岸執勤單位、人員之統合、指揮、管制及考核事項。
(四) 關於重大風紀案件與意外事故之狀況掌握、反映、通報及指導事項

(五) 關於每日案件陳 (通) 報、分辦及統計事項。
(六) 關於重大災害與重大災難之應變及指揮管制事項。
(七) 關於勤務指揮中心執勤作業規範之訂 (修 ) 定事項。
(八) 關於執勤作業訓練策劃、督導及考核事項。
(九) 關於檢舉報案系統之使用管制及指揮調度事項。
(十) 關於各級勤務指揮中心資 (通) 訊系統需求之審核建議事項。
(十一) 關於各級勤務指揮中心資訊設備之管制運用及作業資訊化推展事
項。
(十二) 關於對國防、警察、海關及其他相關機關間相互通報聯絡事項。
(十三) 其他有關勤務指揮事項。
第 15 條
人事室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 人力規劃科:
(一) 關於辦事細則之訂 (修) 定事項。
(二) 關於人員編制之建議訂 (修) 定事項。
(三) 關於職務歸系建議事項。
(四) 關於本總局與所屬機關人事機構之設置、撤銷及其員額編制清冊訂
(修) 定之事項。
(五) 關於請辦特考有關需求申請事項。
(六) 關於工作標準之訂定及工作簡化事項。
(七) 關於人事規章之建議訂 (修) 定事項。
(八) 關於軍、文職人員任免、調遷之擬辦事項。
(九) 關於軍職人員深造晉任、晉支事項。
(十) 關於軍職人員深造教育之推薦事項。
(十一) 關於軍職人員人力預判、儲備及補充之擬辦事項。
(十二) 關於軍、文職人員人事表冊之編造及審核事項。
(十三) 關於文職人員兼職 (課) 之報備事項。
(十四) 關於本室不屬其他各科事項。
(十五) 其他有關軍、文職人員任用及人事計畫綜合事項。
二 考訓給與科:
(一) 關於軍、文職人員訓練、進修、研究、講習等核派事項。
(二) 關於軍、文職人員人事資訊作業有關事項。
(三) 關於軍、文職人員退伍 (休) 審核、轉報之擬辦事項。
(四) 關於軍、文職人員請 (休) 假之擬辦事項。
(五) 關於軍職人員出國、婚姻案件之擬辦事項。
(六) 關於軍、文職人員考績、考核、獎懲案件之簽辦事項。
(七) 關於軍眷各種福利、急難慰助及補助費之擬辦事項。
(八) 關於征屬服務 (含家屬權益、慰助、協調聯繫、傷亡撫慰等) 工作
之擬辦事項。
(九) 關於軍職人員購宅基金貸款及國 (眷) 宅餘額配售之擬辦事項。
(十) 關於軍、文職人員待遇、保險、撫卹、福利互助及各種津貼補助之
擬辦事項。
(十一) 關於軍、文職人員人事資料 (含兵籍資料) 之蒐集、登記、保管
、資歷及身分證明事項。
(十二) 關於各種慶典之指派督導事項。
(十三) 關於出勤管理之執行及考核事項。
(十四) 關於模範海巡人員之甄選及表揚事項。
(十五) 關於軍、文職人員服務證明文件之核發及加班申請單會核事項。
(十六) 其他有關軍、文職人員人事服務事項。
三 心理諮商科:
(一) 關於心理諮商工作策劃及指導事項。
(二) 關於心理諮商人員工作考評建議事項。
(三) 關於結合學界、實務工作者、專業醫院或民間機構等相關資源,建
立完善心理輔導網路事項。
(四) 關於心理諮商教材專輯之編列與相關資訊、書籍之蒐整購置及管理
事項。
(五) 關於心理諮商工作專題研究事項。
(六) 關於心理諮商推廣教育、演講、座談之辦理事項。
(七) 關於心理諮商人員與儲備幹部專長訓練及協助辦理事項。
(八) 關於心理測驗及問卷之辦理事項。
(九) 關於所屬機關心理輔導個案研討、指導及協調、處理事項。
(十) 其他有關心理諮商事項。
第 16 條
會計室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 歲計科:
(一) 關於歲入、歲出概算、預算之籌劃、審核及編製事項。
(二) 關於歲入、歲出預算管制運用、預算分配之審核、調整事項。
(三) 關於第一預備金、第二預備金及歲出預算之追加、追減審核彙轉事
項。
(四) 關於經費流用及預算保留之申請、核轉事項。
(五) 關於歲計事項之督導考核及研究發展事項。
(六) 關於預算執行檢討進度報告之編報事項。
(七) 關於歲計預算相關法規之研修及建議事項。
(八) 關於年度預算收支運用計畫之審議、核轉及執行事項。
(九) 關於重大預算列管案件之編報及督導考核事項。
(十) 關於採購案件之監辦事項。
(十一) 其他有關歲計業務事項。
二 會計科:
(一) 關於會計業務相關法規之研修及建議事項。
(二) 關於經費收支之審核事項。
(三) 關於各類款項會計憑證彙整及原始憑證核轉事項。
(四) 關於會計報告之彙編及核轉事項。
(五) 關於績效報告之彙編及核轉事項。
(六) 關於單位財產增減結存表之審核事項。
(七) 關於歲入、歲出決算之籌劃、審核及編製事項。
(八) 關於會計檔案保管及報請銷燬事項。
(九) 關於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移交案之審核處理事項。
(十) 關於審計部之協調聯繫及退審 (查詢) 案件之申覆處理事項。
(十一) 關於內部審核業務之執行及管制事項。
(十二) 關於本室不屬其他各科事項。
(十三) 其他有關會計業務事項。
三 統計科:
(一) 關於公務統計方案之研 (修) 訂及推動事項。
(二) 關於公務統計資料之蒐集、彙整、審核及編報事項。
(三) 關於統計結果之分析事項。
(四) 關於統計報告之編纂事項。
(五) 關於業管單位提供統計資料之應用文核轉事項。
(六) 關於各項普查資料之蒐集、彙整、提供及陳示事項。
(七) 關於統計事務資訊化推展事項。
(八) 關於統計資料庫建立之管理事項。
(九) 關於會計人事管理事務之處理事項。
(十) 其他有關統計業務事項。
第 17 條
督察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 關於年度督察工作計畫策訂及預算編列事項。
(二) 關於風紀維護之規劃、執行、考核及違法案件之查處事項。
(三) 關於政風、督察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四) 關於督察各單位對任務之執行成效評估及命令貫徹執行事項 (包括
士氣紀律內部管理、訓練整備、後勤整備、勤務整備) 。
(五) 關於督察工作手冊及宣導有關政風法令事項。
(六) 關於處理陳情申訴案件及網路反映資料查處事項。
(七) 關於單位意外事件之防處及查察事項。
(八) 關於人員平日在營考核資料建立事項。
(九) 關於反情報工作執行事項。
(十) 關於官兵保護管束執行事項。
(十一) 其他有關政風、督察工作事項。
第 18 條
人員研習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分設四科及學員大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 教務科:
(一) 關於各班隊教育計畫協調、策劃、教育流路編排、管制、課程規劃
、課表編排及教學督導等教學業務之執行事項。
(二) 關於學員生召 (退) 訓業務、學員生手冊編修、成績核算、畢 (結
) 業及證照發放等事項。
(三) 關於本中心教學設施、訓練場地、教具、教材籌建 (購) 之執行及
管理維護之督導事項。
(四) 關於各班隊之講義、教材 (案) 及參考資料蒐集、彙編、印製事項

(五) 關於師資延聘、評鑑、優良教官 (師) 選拔等事項。
(六) 關於交織教育、參觀見學活動之規劃事項。
(七) 關於本中心教育施政計畫之策訂與執行,年度教育訓練經費編列及
管制事項。
(八) 其他有關教務業務事項。
二 總務科:
(一) 關於本中心人事勤務規劃及執行事項。
(二) 關於本中心之後勤勤務工作規劃推展及執行事項。
(三) 關於本中心營繕工程、營房設施保養維護、陣營具帳籍管理、營區
綠化、環保、水電管制、維修等工作事項。
(四) 關於本中心通信電子資訊等工作之管理及運用事項。
(五) 關於本中心史政、文書業務處理及心理諮商服務事項。
(六) 關於本中心年度施政計畫及預算之編訂事項。
(七) 關於本中心不屬其他各科 (隊) 事項。
(八) 其他有關總務業務事項。
三 教官一科:
(一) 關於各班隊一般、情報、通信、岸巡、偵辦與雷操等課程設計規劃
、教案編審、試講試教及授課實施事項。
(二) 關於本科教官及助教教學訓練事項。
(三) 關於業管課程之學術研究、寫作及課程研討事項。
(四) 關於各班隊受訓人員實施階段、期末鑑測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五) 其他有關教官一科業務事項。
四 教官二科:
(一) 關於各班隊安檢、戰鬥、戰技與兵器等課程設計規劃、教案編審、
試講試教及授課實施事項。
(二) 關於本科教官及助教教學訓練事項。
(三) 關於業管課程之學術研究、寫作及課程研討事項。
(四) 關於對各班隊受訓人員實施階段、期末鑑測之規劃與執行事項。
(五) 其他有關教官二科業務事項。
五 學員大隊:
(一) 關於班隊學員生之生活管理、督導考核、文康服務、家屬連繫及輔
教活動事項。
(二) 關於負責學 (員) 生報到、結訓作業事項。
(三) 關於負責教育設施、訓練器材之管理及保修工作事項。
(四) 關於負責生活設施、陣營具與各類裝備之管理及保修工作事項。
(五) 關於學 (員) 生醫療、救護及安全事項。
(六) 其他有關學員大隊業務事項。
第 三 章 權責
第 19 條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 關於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事項。
(二) 關於督導綜合文件之撰擬事項。
(三) 關於機密與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事項。
(四) 關於督導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及參加事項。
(五) 關於總局長、副總局長不在本總局時之代理事項。
(六) 關於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務之決定事項。
(七) 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總局長、副總局長注意之重要事項。
(八) 其他交辦事項。
第 20 條
各單位主管承長官之命,處理本單位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 關於主管業務之策劃、推動及執行事項。
(二) 關於工作之分配、領導及監督事項。
(三) 關於文稿之審核及代判事項。
(四) 關於主管業務報告之編擬事項。
(五) 關於各科工作權責問題之協調及解決事項。
(六) 關於所屬人員之派免、考核與獎懲案件之擬議及核轉事項。
(七) 關於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之編擬事項。
(八) 其他交辦事項。
(九) 單位副主管襄助主管處理本單位業務。
第 21 條
科長承長官之命,處理本科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 關於主管業務之策劃、推動及執行事項。
(二) 關於業務計畫及重要文稿之撰擬事項。
(三) 關於本科工作之分配及執行進度之查詢事項。
(四) 關於主管業務之聯繫及協調事項。
(五) 關於主管文稿之初核事項。
(六) 關於所屬人員之指導、監督及考核事項。
(七) 關於本科例行業務之處理或簽核事項。
(八) 其他交辦事項。
第 22 條
秘書、專門委員、督察、專員、科員、設計師、助理設計師、護士、辦事
員及書記,各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
第 四 章 分層負責
第 23 條
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第 24 條
各級人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
其職務,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第 25 條
各單位主官 (管) 及承辦人員在其權責或授權範圍內處理事務,如有過失
或逾越權限者,依法令之規定應負行政或法律上之責任。
第 五 章 會議
第 26 條
每週舉行一次總局週報,由總局長主持,副總局長、主任秘書、各單位主
管及直屬大隊長出席。
第 27 條
每月舉行一次總局會報,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總局長主持,副總局
長、主任秘書、各單位主管、直屬大隊長、轄屬各地區巡防局局長、機動
查緝隊長、岸巡總隊長、安檢大隊長出席,必要時得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
席。
第 28 條
每半年舉行一次查緝走私、偷渡工作檢討會,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
總局長主持,副總局長、主任秘書、各單位主管、本總局轄屬各地區巡防
局局長、機動查緝隊長、岸巡總隊長、安檢大隊長出席,必要時得指定其
他有關人員列席。
第 29 條
每年舉行一次海岸巡防工作總檢討會,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總局長
主持,副總局長、主任秘書、各單位主管、本總局轄屬各地區巡防局局長
、機動查緝隊長、岸巡總隊長、安檢大隊長出席,必要時得指定其他有關
人員列席。
第 30 條
其他各組業務會報由單位主管視實際需要自行召開,並指定各地區巡防局
有關人員出席;所轄機關所召開之會議與本總局各單位有關者,各單位得
派員列席。
第 31 條
各單位處理公務,如涉及其他機關之業務,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派員開
會商討。
第 六 章 附則
第 32 條
本總局事務管理依事務管理規則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 33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