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10004811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9、40-1、91、93-1、93-2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
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十七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1110035755 號
令發布第 40-1、93-1、93-2 條,定自一百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1121021548 號
令發布第 9、91 條,定自一百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施行
20.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74601
號令修正公布第 9、91 條條文;並增訂第 9-3 條條文;施行日期
,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六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1080026109 號令發
布定自一百零八年九月一日施行
19.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63461
號令修正公布第 27 條條文;增訂第 5-3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
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一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1080180281 號
令發布定自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三日施行
18.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41021
號令修正公布第 93-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1080013875 號令發
布定自一百零八年六月一日施行
17.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7070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18 條條文;增訂第 18-1、18-2、87-1 條條文;施行
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1040034260 號令發
布定自一百零四年七月三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70172574 號
公告第 80 條之 1 第 2 項所列屬「海岸巡防機關」之權責事項原
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所屬機關」管轄,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
日起改由「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機關(構)」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70179431 號
公告第 3 條之 1、第 4 條第 2 項序文、第 2 款、第 3 項、
第 4 條之 1 第 2 項、第 4 條之 2 第 1 項、第 2 項、第
5 條之 1、第 5 條之 2、第 9 條第 4 項、第 33 條第 2 項、
第 3 項第 2 款、第 5 項、第 6 項、第 33 條之 2 第 1 項
、第 34 條第 3 項、第 4 項所列屬「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之權責
事項,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二日起改由「大陸委員會」管轄
16.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5221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80-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一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1040027653 號令發
布定自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五日施行
15.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283831 號
令增訂公布第 80-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三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1010008895 號令發
布定自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1134 號公
告第 37 條第 2 項所列屬「行政院新聞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
一年五月二十日起改由「文化部」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 號
公告第 36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3 項、第 4 項、第 81 條
第 2 項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九十三年七
月一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一百零一年
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第 38 條第 1 項、
第 2 項、第 4 項、第 5 項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 101015455
8 號公告第 67-1 條第 1 項所列屬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之權責事
項,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改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51451 號
公告第 27 條第 1 項、第 3 項、第 68 條第 3 項、第 6 項所
列屬「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
年十一月一日起改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4618 號公
告第 11 條第 4 項、第 6 項、第 7 項、第 13 條第 1 項、第
2 項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
七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58355
號公告第 18 條第 2 項所列屬「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之權責事
項,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二日起改由「內政部移民署」管轄
14.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22340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22 條條文;刪除第 22-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日行政院院臺陸字第 0990050859 號令發布
定自九十九年九月三日施行
13.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150561 號令
增訂公布第 29-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陸字第 0990036140 號令發
布定自九十九年六月十八日施行
12.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16009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17、17-1、18、57、67 條條文;刪除第 12 條條文;施行
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一日行政院院臺陸字第 0980091474 號令發
布定自九十八年八月十四日施行
11.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70011099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38、92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臺陸字第 0970027042 號令
發布第 38、92 條定自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施行
10.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50010261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9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七日行政院院臺陸字第 0950046979 號令發
布第 9 條定自九十五年十月十九日施行
9.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200199770 號令
修正公布全文 96 條;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行政院院臺秘字第 0920069517 號令
發布第 1、3、6~8、12、16、18、21、22-1、24、28-1、31、34、41
~62、64、66、67、71、74、75、75-1、76~79、84、85、87~89、93
、95 條,定自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施行;其餘修正條文,定自九
十三年三月一日施行
8.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 09100075590
號令修正公布第 24、35、69 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行政院(91)院臺秘字第 0910029324
號令發布自九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
7.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301110
號令修正公布第 2、16、21 條條文;並增訂第 17-1 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行政院(90)台法字第 005737 號令發布定
自九十年二月二十日施行
6.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十四日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 860010925
0 號令修正公布第 5、10、11、15~18、20、27、32、35、67、74、79
、80、83、85、86、88、96 條條文;並增訂第 26-1、28-1、67-1、7
5-1、95-1 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三十日行政院(86)台法字第 26660 號令發布
該次修正條文;定於八十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5.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三十日總統(85)華總(一)義字第 850019016
0 號令修正公布第 68 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十九日行政院(85)台法字第 28201 號令定自
八十五年九月十八日起施行
4.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十九日總統(84)華總(一)義字第 5116 號令
修正公布第 66 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令定自八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施行
3.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九月十六日總統(83)華總(一)義字第 5545 號令
修正公布第 66 條條文;並自八十三年九月十八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二月三日總統(82)華總(一)義字第 0450 號令修
正公布第 18 條條文;並自八十二年九月十八日起施行
1.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總統(81)華總(一)義字第 3736 號
令制定公布全文 96 條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六日行政院(81)台法字第 3166 號令發布定
自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