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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法 EN
公布日期: 民國 65 年 01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10.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62341 號
令增訂公布第 50-2 條條文
     
9.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15454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1~3、5、5-1、13、16、19、21、33、34、36、43、44、45
、45-1、45-3、50 條條文;增訂第 34-1~34-3、44-2 條條文;刪除
第 5-2、6、29-1、45-2、49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13530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10、10-1、12、50-1 條條文;增訂第 45-3 條條文;刪除第
10-2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1134 號公告
第 3 條第 2 項、第 50 條第 1 項所列屬「行政院新聞局」關於廣
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主管機關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起
改由「文化部」管轄;第 45 條第 2 項所列屬「行政院新聞局」之權
責事項,自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成立後改由其管
     
7.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50008707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12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20023903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1、3~6、8~11、13、14、17~19、25~29、29-1、30
、31、33、37、40、41、44、50 條條文;並增訂第 5-1、5-2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200007600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0、12、32、42、43 條條文;並增訂第 10-1、10-2、12-
1、12-2、26-1、44-1、50-1 條條文
     
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 8800084080
號令修正公布第 44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八月二日總統(82)華總(一)義字第 3757 號令公
布刪除第 20 條條文
     
2.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六月七日總統(71)台統(一)義字第 331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2~4、33、42~44 條條文;並增訂第 14-1、29-1、45-1、4
5-2 條條文
     
1.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一月八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 5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