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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5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29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8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修正名稱及全文 26 條,自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5.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教育部臺教學(四)字第 113280192
6A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26 條;並自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
(原名稱: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新名稱:特殊教育學生
及幼兒鑑定辦法)
歷史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日教育部臺教學(四)字第 1020125519B
號令修正發布第 8~14 條條文;並增訂第 7-1 條條文
歷史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1010173092C 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2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新名稱:身心障礙及資
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歷史條文    
2.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50141561C 號令修
正發布第 2、14~19 條條文
歷史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九日教育部(91)台參字第 91063444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2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