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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法 EN
公布日期: 民國 31 年 02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10.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20000921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7、25、29、66 條條文
     
9.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二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00000612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8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二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00000613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0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122941 號令修正
公布第 5、37、56 條條文;刪除第 2、36、40、53 條條文
(註:本法有關政黨之規定,依據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六日制定之政黨法
第 45 條條文規定,自政黨法施行日起,不再適用)
     
7.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13433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8、67 條條文;並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6.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100239600 號令
修正公布第 53、55、58~61 條條文;並刪除第 64、65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 09100075600
號令修正公布第 3、46-1 條條文
     
4.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總統(82)華總(一)義字第 7112
號修正公布令增訂第 50-1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總統(81)華總(一)義字第 3639 號
令修正名稱;並修正第 2、48、52、58~60、62 條條文;增訂第 46-
1 條條文
(原名稱: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新名稱:人民團體法)
     
2.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總統(78)華總(一)義字第 0516 號
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67 條
(原名稱: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法;新名稱: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
法)
     
1.中華民國三十一年二月十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2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