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30006957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2~5、8、28、36、39、43、44、47、51、53、55 條條
文;增訂第 8-1 條條文;除第 3、8、8-1、47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
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11.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20001018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2、5、7、8、14、22、28、31、35、36、38、39、43
~45、46~48、51、53、55 條條文;增訂第 45-1、52-1、53-1 條
條文;除第 22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10.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60015884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2、7、8、15、19、21、23、30、44、45、49、51 條條
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 1070007781 號令
發布定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
9.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600142261
號令修正公布第 36、38、39、5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 1070007781 號令發
布定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
8.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14201 號令修
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55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原名稱: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新名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
制條例)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 1050183667 號令
發布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7.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085811 號令修正
公布第 9、28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41353 號公告
第 3 條第 1 項、第 6 條、第 8 條、第 14 條第 1 項 所列屬
「內政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衛生福利
部」管轄
6.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50007566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23~25、27、39 條條文;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5.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400017711 號令修正
公布第 14、20、23~26、28、31 條條文;並增訂第 36-2 條條文
4.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270250 號
令修正公布第 3、13~16、33 條條文;並增訂第 36-1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日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 8800124350
號令修正公布第 9、22、29、33、34 條條文
2.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 8800085
130 號令修正公布第 2、27 條條文;並刪除第 37 條條文
1.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十一日總統(84)華總(一)義字第 5957 號令
制定公布全文 39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