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20005121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1、33、53、59、63、95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司法院
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三日司法院院台廳書一字第 11206006751 號
令發布定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01301 號令修
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95 條;並自公布後三年施行
(原名稱: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新名稱:憲法訴訟法)
2.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二月三日總統(82)華總(一)義字第 0453 號令修
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35 條
(原名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新名稱: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1.中華民國四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
」全文 20 條
2.中華民國四十一年四月十六日司法院(41)處臺(秘)二字第 58 號令
修正公布第 8、12、15 條條文
中華民國四十一年四月十四日政府遷台後大法官會議第一次會議通過修
正
1.中華民國三十七年九月十六日司法院(37)憲院參字第 439 號令制定
公布「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全文 21 條
中華民國三十七年九月十五日大法官會議第一次會議通過名稱及全文,
於翌日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