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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EN
公布日期: 民國 86 年 04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2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基本法規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7.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10000001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3、23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1110001932 號令
發布定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施行
     
6.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600149531 號
令增訂公布第 29-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1060042628 號
令發布定自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70179431 號公
告第 5 條所列屬「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七年七
月二日起改由「大陸委員會」管轄
     
5.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7072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4 條條文;增訂第 14-1、14-2、47-1 條條文;施行日期
,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1040034574 號令發布
定自一百零四年七月三日施行
     
4.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50007587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47、62 條條文;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1134 號公告
第 23 條所列屬「行政院新聞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
日起改由「文化部」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 號公
告第 32 條、第 33 條第 2 項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
院公告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
轄,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4618 號公告
第 13 條第 2 項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
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
     
3.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200199780 號令
修正公布第 41 條條文;增訂第 41-1 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五日行政院院臺秘字第 0920071409 號令發布定
自九十三年三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總統(87)華總(一)義字第 870012128
0 號令修正公布第 24 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行政院(88)台僑字第 41883 號令發
布本條例涉及澳門部分,定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施行
     
1.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二日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 8600080010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62 條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十九日行政院(86)台僑字第 25199 號令發布
本條例涉及香港部分,定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