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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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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附檔:
附圖一:採樣口或放流口告示牌格式.PDF
附表一: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檢測申報項目及檢測頻率 .PDF
附表二:重大違規者或強制設置應自動監測(視)設施、電子式電度表及顯示看板之規定.PDF
附表三:應設置自動監測(視)設施者之設置規定及設置期限.PDF
附表四: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者,地下水水質及土壤品質監測頻率.PDF
附件一:自動監測(視)設施作業規定.PDF
附件二:自動監測設施量測及監測紀錄值處理規範.PDF
附件三:水質自動監測設施及攝錄影監視設施設置、相對誤差測試查核規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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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 1
第 二 章 逕流廢水管理
§ 7
第 三 章 廢(污)水(前)處理設施
§ 12
第 四 章 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
§ 20
第 五 章 土壤處理
§ 23
第 六 章 委託與受託處理
§ 29
第 七 章 以管線排放海洋
§ 35
第 八 章 貯留與稀釋
§ 37
第 九 章 回收使用
§ 41
第 十 章 排放及其他廢(污)水管理
§ 44
第 十 章之一 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不包含飼養豬隻未滿二百頭之畜牧業)
§ 70-1
第 十一 章 檢測申報管理
§ 71
第 十二 章 工業區集污管理
§ 95
第 十三 章 自動監測(視)設施管理
§ 104
第 十四 章 附則
§ 110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