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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董事監事利益迴避範圍及違反處置準則
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28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科學技術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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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準則依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
前項所稱財產上利益如下:
一、動產、不動產。
二、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券。
三、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
四、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第一項所稱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於董事、監事或其關係人於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以下簡稱災防科技中心)之進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之事項。
第 3 條
災防科技中心依法令規定或業務需求應辦理之事項,與其有利益關係之董事、監事不得參與該事項之表決或決定。
董事、監事違反本準則,並經認定其違反職務上義務情節重大或不適任職位者,由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董事會知董事、監事有前二項之情事,應為適當之處置;其處置不當者,本部得通知其另為適當之處置。
第 4 條
本準則之規定,於主任準用之。
第 5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八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