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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5 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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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種考試公務人員甲等考試規則
廢止日期: 民國 84 年 04 月 28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特種考試公務人員甲等考試 (以下簡稱本考試) 依本規則行之。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五十八歲以下,具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七條規定資
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考試類科、應試科目及分類分科之應考資格另定之。
本考試應考人於考試前應經體格檢查,不合格者,不得應考。
本考試分三試,第一試為筆試或筆試及實地考試,第二試為著作發明審查
,第三試為口試。第一試不及格者不得應第二試,第二試不及格者不得應
第三試,第三試不及格者不予錄取。
前項實地考試依公務人員考試實地考試規則,著作發明審查依著作發明審
查規則之規定辦理。
口試辦法另定之。
本考試成績之計算,第一試及第二試各佔總成績百分之三十五,第三試佔
總成績百分之三十。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
本考試應按任用計畫錄取名額,分發任用。必要時,並得視考試成績酌增
錄取名額,於分發人員分發完畢後,依序進用。
前項錄取人員,得予實習,實習辦法另訂之。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