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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種考試公務人員甲等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考試應按任用計畫錄取名額,分發任用。必要時,並得視考試成績酌增
錄取名額,於分發人員分發完畢後,依序進用。
前項錄取人員,得予實習,實習辦法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