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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種考試公務人員甲等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五十八歲以下,具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七條規定資
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考試類科、應試科目及分類分科之應考資格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