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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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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郵政總局郵政醫院辦事細則
廢止日期: 民國 92 年 01 月 16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細則依交通部郵政總局組織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本院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之規定。
本院置醫務主任及總務主任各一人,分掌醫務及總務業務。
醫務主任下設內科、外科及護理部門,分別主管左列醫療業務。
一、內科分設內科、小兒科、放射理療科、檢驗科、保健科。
二、外科分設外科、婦產科、牙科、眼科、耳鼻喉科、泌尿科。
三、護理部門設護理室。
前項內科、外科、護理部門由院長報請核定指派醫師或護理人員一人負責
,各部門所設各科室並得視業務需要增減之。
總務主任下設住院股、管理股、事務股、會計股、查核股及藥房,分別主
管左列事項:
一、人事、會計及行政業務之處理事項。
二、文件之收發、繕校、保管及印信典守事項。
三、辦公用品、藥品及醫療器材之採購、請領、核發及保管事項。
四、門診及住院、醫療收費標準及藥價之擬議事項。
五、住院門診業務及公、勞保業務之辦理聯繫事項。
六、警衛、安全及公共衛生之維護事項。
七、財產、物品之保管及出納事項。
八、其他醫療總務事項。
本院院長綜理院務,負責人事、財務及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長襄理院務,
負責一切醫療業務工作。
本院醫護藥劑人員均應遵守相關法令之規定執行業務。
各級人員之職責,除前條醫護、藥劑人員外,依其職務說明書之規定。
本院為郵政員工保健需要,經報請核准得派醫護人員前往各地郵政機構駐
診。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