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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郵政總局郵政醫院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醫務主任下設內科、外科及護理部門,分別主管左列醫療業務。
一、內科分設內科、小兒科、放射理療科、檢驗科、保健科。
二、外科分設外科、婦產科、牙科、眼科、耳鼻喉科、泌尿科。
三、護理部門設護理室。
前項內科、外科、護理部門由院長報請核定指派醫師或護理人員一人負責
,各部門所設各科室並得視業務需要增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