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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5 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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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修正施行前退休撫卹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97 年 03 月 28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十六條規定訂定
之。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之交通部電信總局 (以下稱原電信總局) 及所屬機構已
退休或辦理撫卹人員,其所需退休撫卹給與費用,由原電信總局提撥退休
撫卹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予以支應。
前項人員,包括依據原交通部電信總局及其所屬機構現職人員優惠退休辦
法之規定,於八十五年七月一日優惠退休之人員及原應於八十五年一月至
六月份辦理屆齡退休,因比照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命令退休生效日之
規定而於八十五年七月十六日退休之人員。
第 二 章 組織
交通部設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修正施行前退休撫卹人員退休撫卹基金
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事項。
二、關於本基金年度決算報告之審議事項。
三、其他有關本基金業務管理事項。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依下列方式產生:
一、交通部遴派三人至四人。
二、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中華電信公司) 遴派三人至四人。
三、中華電信退休同人協進會就原電信總局支領月退休金人員中推選三人

交通部部長就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委員中指定一人兼任主任委員。
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推選之委員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任職期間因故不
能執行職務時,由中華電信退休同人協進會推選繼任,並至原任期屆滿之
日止。
本會主任委員綜理會務,臨時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主任委員就委員中
指定一人代理,主任委員因故不能指定代理人時,由交通部就委員中指定
一人代理。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經常性會務,並分設業務、會計
、財務及法制四組,各置組長一人,幹事若干人,均由主任委員推薦適當
人員報請交通部派兼之。
本會委員、總幹事、組長、幹事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本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開會時,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須有全體過半數之出席,始得
開會。其決議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方為有效。
第 三 章 基金之保管運用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原電信總局提撥。
二、本基金孳息收入及其運用之收益。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轉存金融機構。
二、購買票券、債券。
本基金除支付第二條人員之退休、撫卹給與及相關之費用外,不得以任何
名義移作他用。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如有賸餘應解繳國庫。
每年度決算會計報表經本會審議通過後,應陳報交通部備查。
第 四 章 附則
本辦法之退休、撫卹給與,本會得委託中華電信公司或金融機構轉帳代發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