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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修正施行前退休撫卹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會主任委員綜理會務,臨時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主任委員就委員中
指定一人代理,主任委員因故不能指定代理人時,由交通部就委員中指定
一人代理。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經常性會務,並分設業務、會計
、財務及法制四組,各置組長一人,幹事若干人,均由主任委員推薦適當
人員報請交通部派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