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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修正施行前退休撫卹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推選之委員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任職期間因故不
能執行職務時,由中華電信退休同人協進會推選繼任,並至原任期屆滿之
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