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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3 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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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故宮博物院古文物及藝術品管理辦法 EN
廢止日期: 民國 93 年 05 月 06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立故宮博物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辦法依據國立故宮博物院 (以下簡稱本院) 組織條例第二條本院掌理事
項之規定訂定之。
本院古文物及藝術品 (以下簡稱文物) 之登錄、保管、維護、展覽、攝照
、出版、研究及宣揚,悉依照本辦法之規定。
本院各項文物,均應依左列步驟辦理總登記,由登記組設置登錄簿,為統
制紀錄,建立登記卡片,為明細紀錄,並納入資訊管理,俾便查考與研究

一、舊藏文物除由本院器物、書畫、圖書文獻等處 (以下簡稱各處) 分別
保管維護外,由登記組根據有關資料,載入登錄簿,為使各項文物有
效存證,並編製藏品清冊,分存各處及登記組,製作品名卡片,卡片
附貼文物照片。
二、新收文物,由登記組辦理登錄,攝照製卡建檔,移交有關各處典藏保
管。
三、寄存文物經物主同意,得借出展覽;亦得經由本院向外借展,其借出
借入,統由登記組會同各處按規定辦理,其辦法另訂之。
文物庫房之管理,應依照左列規定辦理:
一、文物庫房分別裝設電腦控制讀卡機及普通鎖兩種,並以卡片及鑰匙開
門,其卡片及鑰匙由本院主管處長指定適當人員掌管,並簽報院長核
定後實施。
二、庫房啟閉,由卡片及鑰匙掌管人員會同有關職員為之,惟讀卡機須配
合控制中心,電腦設定開放時間區 (上班時間) 及管制時間 (非上班
時間,及例假日由控制中心管制) 使用,而庫房啟閉除控制中心應留
有記錄供查考外,另進出原由由掌管人員逐次作成庫房日誌,每日送
處長核閱存案。
三、非辦公時間不得開庫,如遇特殊事故開庫,應由值夜值日或掌管之科
長以上人員報請其處長准許後,通知控制中心將管制時區解除,再分
別以卡片及鑰匙開門,倘遇緊急事故得由控制中心會同掌管人員開啟
,惟事後皆應專案簽報院長核備。
四、開啟文物箱件時,應有掌管工作人員二人及工友二人以上到場始得辦
理,並應詳細記錄工作情形,每日送處長核閱。
五、凡因公務需要提取之文物,應當天送回庫房,其因修補維護者不在此
限。
六、庫內所存文物,除經常清點、整理、編目、展出及閱覽,由主管處長
通知掌管人員開箱辦理外,如有特殊事故開箱,須簽報院長核准。
七、重要來賓要求參觀庫房或庫藏文物時,須經院長核准,始得辦理。接
待特別觀賞研究提取庫藏文物辦法另訂之。
八、庫內所藏文物,應經常會同科技室作安全維護檢查。
九、院外人士不得進入庫房;院內員工非因工作需要,亦不得進入庫房。
十、庫內嚴禁煙火,下班後並應關斷照明設備之電源。
十一、庫房內文物箱之存貯、提件、歸箱、簽封等裝箱工作,得在掌管人
員嚴密監督下由熟練技工為之。
十二、掌管人員對開箱、提件、歸箱等之工作情況應予詳確記錄;主管處
長並應作不定期抽查,以收監督之效。
十三、如因掌管人員疏忽失職,致文物破損或遺失,應查明情節,依權責
課以應得之處分。
十四、凡特別參觀及經常陳列、照相之文物,如遇有偶發事故,應立即陳
報,如隱滿不報,則加重其處罰。
十五、文物如有破損毀壞情形,應立即會同登記組照相記錄逐級陳報,並
交付修補。修補完畢,亦須照相,分別註明日期,並附加標籤,及
註明修補所用質材,以資查考,登記組總登錄簿亦須註明。
文物展覽,應依左列各項之規定:
一、選件、布置、陳列櫃封鎖鎖鑰匙,均由各處負責辦理。
二、各陳列室、各通道門戶鑰,由管制室指定專人保管,每日會同職員二
人以上按時啟閉,並於開啟後、關閉前,詳細檢查室內各陳列櫥櫃玻
璃及門是否完整及隱蔽處所有無異物。
三、展品清冊,由各處按期繕造一式四份,一份報院長核備,一份送展覽
組,餘送管制室查考及自存。
四、藏品經提選展出時,應詳加文字說明,以增觀眾對文物之瞭解,並與
新聞及傳播機構聯繫,職廣宣傳。
五、陳列櫃內設施之修理及清潔等事,由管制室通知有關單位啟櫃監同辦
理。
六、新設計之陳列櫃,有關燈火、溫濕度之驗收,應會同科技室辦理。
七、陳列室開放前後及展覽時間內,管理員應各就值勤區隨時巡查,如發
現問題,立即通報控制中心及有關單位處理。
八、每日停止開放後,陳列室燈光及電梯,應關斷電源。
九、如有停電或空襲警報時,管理員應即勸導觀眾至指定場所,或依疏散
路線離開陳列室,隨即鎖門並關斷電源。
十、各業務單位開啟文物陳列櫃時應會同管制人員辦理。
文物攝影、複印應遵照左列規定辦理:
一、拍攝文物經院長批准後由出版組辦理。
二、出版組奉准拍攝文物,應與保管單位約訂提件之日期及時間。
三、文物拍攝時,由保管單位派員提件至出版組,會同攝影人員拍攝,拍
攝時除保管人員外,他人不得觸及文物,攝影人員為調整攝影角度,
亦須取得保管人員之同意,由保管人員慎加移動。
四、拍攝文物非一日所能完成者,出版組應與保管單位商訂拍攝工作進度

五、底片攝成,由出版組登記品名及拍攝日期與每件拍攝張數 (如長卷必
須分二張以上分段拍攝者) 或複攝張數 (每件一份或二份) ,移交專
人登記保管。
六、本院各單位或公私機關團體及個人,需用本院文物底片或照片,作為
研究或出版之用者,經院長批准後,除原無底片,可特為拍攝外,餘
均提取現存底片或照片供應,並照章收取工本費。
七、凡因研究參考申請複印院藏圖書文獻資料,除一般圖書文獻可供直接
複印外;其宋、元珍本及易於破損之圖書文獻,僅供給顯微正片。
器物複製應遵照左列規定辦理:
一、器物複製應先洽商保管單位同意並簽請院長核准後,由科技室會同保
管單位辦理。
二、器物複製,如須提件翻模,應視文物狀況並由保管單位派員提件至科
技室,由科技室指定專人翻製,他人不得代製。
三、科技室複製之模具,應予登錄、編號、建檔、列管。如有借出,須經
院長核准,並照規定辦理簽約手續。
四、複製單物如科技室不能自製須外製時,經簽請院核准後,雙方應照規
定正式辦理簽約手續。複製成品須經科技室等相關單位認可後,發給
故宮標誌,俾便管理。
本院裝置維護文物安全之設施設備,應由各有關單位指定專人負責,定期
檢查試驗。
本院為管理水電、空氣調節等機件,及院內之安全,每夜由員工駐院輪值
,其辦法另訂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