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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立故宮博物院古文物及藝術品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立故宮博物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文物展覽,應依左列各項之規定:
一、選件、布置、陳列櫃封鎖鎖鑰匙,均由各處負責辦理。
二、各陳列室、各通道門戶鑰,由管制室指定專人保管,每日會同職員二
人以上按時啟閉,並於開啟後、關閉前,詳細檢查室內各陳列櫥櫃玻
璃及門是否完整及隱蔽處所有無異物。
三、展品清冊,由各處按期繕造一式四份,一份報院長核備,一份送展覽
組,餘送管制室查考及自存。
四、藏品經提選展出時,應詳加文字說明,以增觀眾對文物之瞭解,並與
新聞及傳播機構聯繫,職廣宣傳。
五、陳列櫃內設施之修理及清潔等事,由管制室通知有關單位啟櫃監同辦
理。
六、新設計之陳列櫃,有關燈火、溫濕度之驗收,應會同科技室辦理。
七、陳列室開放前後及展覽時間內,管理員應各就值勤區隨時巡查,如發
現問題,立即通報控制中心及有關單位處理。
八、每日停止開放後,陳列室燈光及電梯,應關斷電源。
九、如有停電或空襲警報時,管理員應即勸導觀眾至指定場所,或依疏散
路線離開陳列室,隨即鎖門並關斷電源。
十、各業務單位開啟文物陳列櫃時應會同管制人員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