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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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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省市公立博物館規程
廢止日期: 民國 87 年 06 月 17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各省、市公立博物館分別掌理地方歷史文物、自然科學及美術工藝品之調
查、蒐集、整理、保管、展覽與研究,以推行社會教育為目的。
各省、市至少應設置省、市立博物館一所,設二所以上者,其名稱冠以所
在地地名及特性。各縣、市得設置縣、市立博物館。
博物館之設立、變更及停辦,省、市立者,應由省、市政府函請教育部核
准備案;縣、市立者,應由縣、市政府函請教育廳核准,並轉報教育部備
案。
申請設置時應開具左列各事項。
一、名稱。
二、地址。
三、編制員額。
四、經費 (分開辦費與經常費) 。
五、建築 (圖樣及說明) 。
六、藏品及設備 (詳報現有藏品及設備種類及件數) 。
七、章則。
八、事業計畫。
博物館設置左列各組:
一、典藏組。
二、推廣組。
三、研究組。
四、總務組。
前項各組得視地方情形,全部設置或合併設置。
博物館設館長一人,綜理館務。省、市立者,館長薦任或簡任;縣、市立
者,館長委任或薦任;分別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遴選合於本規程第八
條資格之人員,報請各該主管機關依法任用之,並呈報上級教育行政機關
備案。
博物館各組設組長一人,技術員,幹事、助理幹事及雇員各若干人;省
市立博物館得設置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縣、市立博物館得設
置編審若干人。其員額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視各館業務之繁簡規定之。
前項人員由館長遴選合於本規程第八條資格之人員依法任用之,並呈報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案。
博物館設會計員一人,委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統計業務;人事管理
員一人,委任,依法辦理人事業務,受各該館長之指揮,並分別受各該上
級會計、人事機關之監督指揮。
博物館職員資格如左:
一、省、市立博物館館長須大學相關科系畢業,曾任教育工作或博物館研
究工作七年以上著有成績,學有專長,在學術上確有貢獻者。
二、省、市立博物館研究員、副研究員,縣、市立博物館館長須大學相關
科系畢業,曾任教育工作或博物館研究工作五年以上著有成績,學有
專長者。
三、省、市立博物館助理研究員,縣、市立博物館編審,須大學相關科系
畢業,曾任教育工作或博物館工作四年以上著有成績者。
四、省、市立博物館各組組長須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曾任教育工作或博物
館工作三年以上著有成績者。
五、省、市立博物館技術員、幹事,縣、市立博物館組長、技術員、幹事
均須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須具有專門技術,曾任教育工作一年
以上著有成績者。
博物館之館務會議,由館長、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 (或編審)
、各組組長組織之,以館長為主席,討論各項興革事項,每月開會一次,
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
博物館設經費稽核委員會,由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 (或編審)
、各組組長及全體幹事互推三人至五人為委員 (會計、庶務不得兼任委員
) 組織之。由委員輪流擔任主席,對於收支帳目為對內之查核,每月開會
一次。
博物館基於業務需要得設置各種委員會,延聘館內外有關人員或專家為委
員,均為無給職。
博物館應於每年度開始前,編具下年度事業進行計劃及經費預算書,呈報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查核備案,並轉報上級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博物館應於每年度終了後,編具上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計算書,呈報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查核備案,並轉報上級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博物館經常費分配之標準,薪工不得高於百分之五十,事業及設備費不得
低於百分之四十,辦公費佔百分之十。
博物館設備標準另定之。
博物館辦事細則由館訂之,並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案。
博物館應備齊各種財產目錄及展覽紀錄,以備查核。
本規程自公布之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