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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省市公立博物館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各省、市公立博物館分別掌理地方歷史文物、自然科學及美術工藝品之調
查、蒐集、整理、保管、展覽與研究,以推行社會教育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