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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各省市公立博物館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博物館職員資格如左:
一、省、市立博物館館長須大學相關科系畢業,曾任教育工作或博物館研
究工作七年以上著有成績,學有專長,在學術上確有貢獻者。
二、省、市立博物館研究員、副研究員,縣、市立博物館館長須大學相關
科系畢業,曾任教育工作或博物館研究工作五年以上著有成績,學有
專長者。
三、省、市立博物館助理研究員,縣、市立博物館編審,須大學相關科系
畢業,曾任教育工作或博物館工作四年以上著有成績者。
四、省、市立博物館各組組長須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曾任教育工作或博物
館工作三年以上著有成績者。
五、省、市立博物館技術員、幹事,縣、市立博物館組長、技術員、幹事
均須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須具有專門技術,曾任教育工作一年
以上著有成績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