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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3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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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學暨獨立學院研究生獎助學金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86 年 07 月 30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為獎助大學暨獨立學院 (以下簡稱各校院) 研究生專心從事研究,以提高
學術水準,特訂定本辦法。
研究生獎、助學金之名額及申請條件規定如左:
一、獎學金:發給成績較優之研究生,名額以所為單位。碩士班每所研究
生十名以內者,得設置一名,逾十名者,每十名得增設一名,惟不足
十名而滿六名者,亦得增設一名。博士班每所研究生三名以內者,得
設置一名,逾三名者,每三名得增設一名,惟不足三名而滿二名者,
亦得增設一名。
二、助學金:發給未領本獎學金之研究生。
三、研究生領取本獎、助學金者,不得在校外兼職,均須義務協助校內有
關研究或教學工作;如在校內兼職兼薪、領有其他獎學金,其金額高
於本獎學金者,不得兼領本獎、助學金。
四、研究生參與主修有關之專題研究,其所領研究補助費,未高於本獎學
金金額者,得兼領本獎、助學金。但同一時間內,以領有一項研究補
助為限。
研究生獎、助學金金額由教育部定之。
公立校院得在每學年研究生獎、助學金預算範圍內,依教育部所訂標準酌
情增減百分之三十核發。私立校院並得比照辦理。
本條文有附件 第 4 條
研究生獎、助學金每學年申請一次,申請人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一個
月內填具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一) ,由各校院審查並報請教育部核定名額
(格式如附件二) 按月印領 (格式如附件三) 。但因特殊事故未於規定期
限內申請者,得於會計年度終了前一個月內補申請助學金,並自申請日起
核發。
研究生獎、助學金之審核,由各校院訂定審查細則,並組織委員會辦理。
其審核標準,新生以入學考試成績為準,二年級以上學生,以前學年學業
及操行成績為準。
研究生協助校內有關研究、教學工作不力或違反校規受記過以上處分者,
應限制申請或停發本獎、助學金。
研究生獎、助學金碩士班以發給第一、二學年為原則,博士班以發給第一
、二、三學年為原則。
本獎、助學金每學年之發給,新生自註冊之月份起,二年級以上學生自八
月份起,並均發至翌年七月底止。但畢業生則發至畢業之次月止。
各校院每學年應編列研究生獎、助學金預算,國立校院報教育部核定,由
國庫負擔。私立校院得由教育部編列預算補助。
本條文有附件 第 8 條
各校院於每學年終了時,應造具核發研究生獎、助學金名冊,報請教育部
備查 (名冊格式如附件四)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