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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4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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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各區辦事處組織規程
廢止日期: 民國 86 年 09 月 24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組織規程依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組織條例第九條之規定訂之。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於臺灣重要地區設置北區、南區、中區三辦事處,分別
掌理轄區內國有財產之管理事項。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 (以下簡稱本處) 組織,依業務需要規
定如左:
一、本處置處長承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監督指揮所屬
,副處長襄理處務。稽核、秘書、課長、督導、專員、技士、技佐、
課員、助理員、雇員辦理一般業務。
二、本處設測量隊,置隊長、技士、技佐、雇員依法辦理勘測事宜。
三、本處設主計室,置主任、佐理員、雇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
宜。
四、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雇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
事宜。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 (以下簡稱本處) 之組織,依業務需要
規定如左:
一、本處置處長承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監督指揮所屬
,副處長襄理處務。稽核、秘書、課長、督導、專員、技士、技佐、
課員、助理員、雇員辦理一般業務。
二、本處設主計室,置主任、佐理員、雇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
宜。
三、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雇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
核事宜。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 (以下簡稱本處) 之組織,依業務之需
要規定如左:
一、本處置處長承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監督指揮所屬
,副處長襄理處務。稽核、秘書、課長、督導、專員、技士、技佐、
課員、助理員、雇員辦理一般業務。
二、本處設主計室,置主任、佐理員、雇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
宜。
三、本處置人事管理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宜。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南區及中區三辦事處得視業務需要,報經財
政部核准於各轄區設置分處,但合計不得超過五個分處。
前項辦事處分處主任及其他辦事人員以就各該區辦事處人員中調充為限。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員額及職等,另以編制表定之。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區辦事處人員之任用,除主計及人事人員依各該法令
規定辦理外,其委任以上人員之任用,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遴員依法辦理
,雇員由各區辦事處報經國有財產局核准後雇用。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區辦事處及其分處之辦事細則,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訂定,報請財政部核備。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