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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各區辦事處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 (以下簡稱本處) 之組織,依業務需要
規定如左:
一、本處置處長承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監督指揮所屬
,副處長襄理處務。稽核、秘書、課長、督導、專員、技士、技佐、
課員、助理員、雇員辦理一般業務。
二、本處設主計室,置主任、佐理員、雇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
宜。
三、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雇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
核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