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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各區辦事處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南區及中區三辦事處得視業務需要,報經財
政部核准於各轄區設置分處,但合計不得超過五個分處。
前項辦事處分處主任及其他辦事人員以就各該區辦事處人員中調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