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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機關優先錄用退除役官兵實施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61 年 07 月 11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就業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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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辦法依照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六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各機關,包括政府各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公立學校,所稱優先錄用,係指任用新進人員時之優先錄用。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各機關新進人員如左:
一、因增設單位或擴充編制所需增加之新進員工。
二、因業務需要於編制外定額長期聘僱之新進員工。
三、因依法令退休、退職、撤職、免職或其他經予解除職務後出缺,而需褫補之新進員工。
四、對退除役官兵適應工作類別,如學校職員、安全人員、督察、稽查、倉庫管理員、警衛及其他適宜之工作,應儘先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遴介適當退除役官兵安置之。
五、錄用新進人員之退除役官兵,在體能適應時,年齡得予放寬。
第 4 條
各機關任用前條各款新進人員時,對於條件相等之退除役官兵,除高級主管人員及機要人員,均應予優先錄用,其標準如左:
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取得公務人員資格,合於同等同資者。
二、曾在軍事學校畢業或曾受軍中各種隨營補習教育考試及格,經教育行政機關或銓敘機關認可,合於比照大學、專科、高中、高職、初中、初職之同等學歷者。
三、依所取得之軍職專長與公務職位分類對照相等,或曾任之軍職經歷,其性質接近合於轉任工作所需之專長者。
第 5 條
各機關任用新進人員,如需採用甄選方法時,或經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統籌甄選分發時,應邀請輔導會照第三條規定協同辦理。
第 6 條
退除役官兵合於本辦法第四條各款所定資格標準者,應由輔導會編列名冊,送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分送各機關存備遴選,錄用後,應通知人事行政局及輔導會。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