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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各機關優先錄用退除役官兵實施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57 年 11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61 年 07 月 11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就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所有條文    
2.中華民國六十一年七月十一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61)
輔參字第 5003 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22318 號公告第
5 條、第 6 條所列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
年二月六日起改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51451 號公
告第 3 條第 4 款所列屬「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權
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改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管轄
     
1.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57)輔參字第 10475 號令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