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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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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畢業學生資格比敘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25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 (以下簡稱本校) 高級部及初級部畢業學生,比敘
高級中學及國民中學畢業資格,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本校高級部學生實施施高級中學教育,修業年限為三年,修業期滿,成期
及格,發給畢業證書並比敘高級中學畢業資格。教育科目及時數,依高級
中學課程標準之規定辦理。
本校初級部學生實施國民中學教育,修業年限為三年,修業期滿,成績及
格發給畢業證書並比敘國民中學畢業資格。教育科目及時數,依國民中學
課程標準之規定辦理。
凡十四歲以上十九歲未滿之未婚男性,且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依規定
入學本校高級部:
一、國民中學或高級中學附設國民中學部畢業者。
二、國民中學附設國民中學補習學校結業,並經資格考驗及格,取得資格
證明書者。
三、修畢國民中學三年級課程,持有修業證明書者。
四、國民中學附設國民中學補習學校結業,取得結業證明書者。
五、經國民中學畢業程序學力鑑定考試及格,取得及格證明書者。
六、國民中學資賦優異學生,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發給提早升學報考證明
書者。
凡十一歲以上十四歲未滿之未婚男性,國民小學應屆畢業者,得入學本校
初級部,其入學事宜依民國教育法等規定辦理。
高級中學肄業之未婚男性持有轉學證明書,並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得經
轉學生考試及格後入本校高級部就讀:
一、轉學二年級之學生,須十五步以上十九歲未滿,並修畢一年級課程,
其成績合予升級規定者。
二、轉學三年級之學生,須十六歲以上二十歲未滿,並修畢二年級課程,
其成績合予升級規定者。
國民中學肄業之未婚男性持有轉學證明書,並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得經
審查合格後,入本校初級部就讀:
一、轉學二年級之學生,須十二歲以上十五歲未滿,並修畢一年級課程,
其成績合予升級規定者。
二、轉學三年級之學生,須十三歲以上十六歲未滿,並修畢二年級課程,
其成績合予升級規定者。
本條文有附件 第 5 條
新生及轉學生,於入學二個月內,由本校造具新生轉學名冊 (格式如附件
一~二) 函報所在地省政府教育廳審查備查。
本校高級部學生畢業成績考查與休學、復學、轉學、退學、開除等事項,
依照國軍各軍事學校學員生修業規則規定辦理;初級部學生成績考查依照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規定辦理,並
於二個月內函報所在地省政府教育廳備查。
本條文有附件 第 7 條
本校高級部應屆畢業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准予畢業。由本校繕造成
績名冊 (格式如附件三) 及填寫畢業證書 (格式如附件四) 函報所在地省
政府教育廳審查驗印。
本校初級部畢業生由本校自行發給畢業證書 (格式如附件五) 並將其學籍
、畢業生名冊 (格式如附件六) 函報所在地省政府教育廳備查。
本校教師聘用資格依照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之規定辦理。
本校教育設備依照高級中學設備標準及國民中學設備標準之規定辦理。
本辦法相關之教育及行政事宜,由本校協調所在地省政府教育廳辦理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