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審會委員應依法令規定公正辦理甄審事宜,且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甄審關係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回扣、餽贈、優惠交易或其他不正利益。
二、接受與甄審有關之食、宿、交通、娛樂、旅遊、冶遊或其他類似情形之免費或優惠招待。但主辦機關安排之必要食宿、交通,不在此限。
三、洩漏應保守秘密之甄審資訊。
四、利用甄審關係營私舞弊。
五、利用甄審所獲非公開資訊圖私人不正利益。
六、於擔任甄審會委員期間,同時為申請人所僱用或委任。
七、利用甄審關係媒介他人至申請人處所任職、升職、調職或為其他人事請託。
八、利用甄審關係與申請人有借貸或非經公開交易之投資關係。
九、利用甄審關係從事或接受請託或關說。
十、從事其他足以影響甄審會委員尊嚴或使一般人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甄審事務或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