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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依前條規定協商者,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協商時,應平等對待各入圍申請人。
二、協商內容涉及原公告內容之可變更者,該可變更事項均應以書面通知各入圍申請人。
三、協商內容涉及融資者,主要融資機構得參與協商。
四、協商結束後,應由各入圍申請人依據協商結果,於一定期限內重新遞送修改之投資計畫書。
五、協商之過程及內容均應保密。
前項第四款,入圍申請人如未依期限內重新遞送修改之投資計畫書者,視為不修改,甄審會逕依原提送之投資計畫書評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