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稱二年以上實務經驗,指實際從事基本測量或應用測量工作二年以上。
前項實務經驗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服務證明書:
(一)在政府機關、軍事機關、公營機構服務者,應繳驗該機關(構)出具載明任職職務之服務證明書。
(二)在依法登記之開業技師事務所、測量工程業、測繪業、營造業、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技術顧問機構從事測量工作者,應繳驗該事務所、公司或機構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及其出具載明任職工作性質之服務證明書。
二、經歷證明書:應記載實際擔任工作或計畫之名稱、範圍、經費及所任之工作職稱、項目、起訖時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