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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測繪業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申請變更登記,應填具變更登記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載明變更內容之股東會會議紀錄、董事會會議紀錄或負責人、股東同意書。
二、變更登記事項之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變更登記,得以電信網路傳送方式辦理;其傳輸格式及電腦資料庫,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