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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0 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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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組織條例
廢止日期: 民國 91 年 06 月 05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條例依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第五條規定制定之。
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 (以下簡稱本局) 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海上犯罪偵防及警衛、警戒等執法事項。
二、關於依法協助執行下列事項︰
(一) 海上查緝走私事項。
(二) 海上交通秩序之管制及維護事項。
(三) 海上船舶碰撞及其他糾紛之蒐證、處理事項。
(四) 海難船舶與人員之搜索、救助及緊急醫療救護事項。
(五) 海洋災害之救護事項。
(六) 漁權及漁業秩序之維護事項。
(七) 海洋環境保護及保育事項。
三、關於海上涉外警察事務之聯繫、協調、調查及處理事項。
四、關於執行第一款事項時,對海上船舶或人員,得依法執行緊追、登臨
檢查、扣留及逮捕事項。
五、關於水上警察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等事項。
六、其他依法應執行或協助事項。
本局設警務科、海務科、船務科、後勤科、訓練科、國際科、秘書室、督
察室、海洋資訊調查中心及勤務指揮中心,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
分股辦事。
本局置局長一人,警監,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人員;副局
長二人,一人警監、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襄理局務。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警正或警監;技正四人至八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
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二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督察長一人,警正;科
長六人,警正,其中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主任三人,
警正,其中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秘書一人至三人,督
察一人至五人,均警正;研究員二人至四人,警正,其中一人職務得列薦
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股長十九人,警正,其中九人職務得列薦任第七
職等;督察員四人至六人,警正;科員三十四人至六十八人,警佐或警正
,其中二十二人職務得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士
七人至十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五
人至九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五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
職等;辦事員三人至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三人至
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
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
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
充之。
本局為應業務需要,設刑事警察隊及直屬船隊;刑事警察隊並得分組辦事

刑事警察隊置隊長一人,副隊長一人,組長三人,均警正;偵查員四十三
人至六十九人,警佐或警正;技士一人或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
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一人或二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
等,其中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警務佐一人,警佐或警正;辦事員
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
至第三職等。
直屬船隊置隊長一人,副隊長一人,均警正;技士二人至四人,職務列委
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二人至四人,職務列委任第
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分隊長十一人,小
隊長十七人,均警佐或警正;辦事員一人或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
第五職等;隊員八十四人,警佐,其中職務列警正四階人數由警政主管機
關定之。
本局得視勤務需要設八個至十個甲種編制警察隊,並得分組辦事,六個乙
種編制警察隊。
甲種編制警察隊置隊長一人,副隊長一人,組長三人,督察員一人,均警
正;組員三人至五人,警佐或警正;技士一人或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
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一人或二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
第五職等,其中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分隊長九人或十人,小隊長
十六人至十八人,警務佐一人,均警佐或警正;隊員一百一十八人至一百
三十二人,警佐;書記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乙種編制警察隊置隊長一人,副隊長一人,均警正;組員三人,警佐或警
正;技士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分隊長
三人或四人,小隊長三人或四人,均警佐或警正;隊員三十人至四十人,
警佐;書記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前二項隊員列警正四階人數由警政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條至第九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除警察官外,其職務所適用之
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本局為應業務需要,得設訓練機構;其所需員額,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
充或調兼之。
本局為應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規定,聘用專業或技術人員。
本局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內政部警政署核定之。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